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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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为佳与石狮市宝益织造印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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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原告-兰为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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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石狮市宝益织造印染有限公司与柯金情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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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石狮市宝益织造印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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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石狮市宝益织造印染有限公司与曾华纪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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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石狮市宝益织造印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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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石狮市宝益织造印染有限公司与林青青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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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石狮市宝益织造印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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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石狮市宝益织造印染有限公司、林天旺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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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石狮市宝益织造印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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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石狮市益祥化工商贸有限公司与黄清象、石狮市宝益织造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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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石狮市益祥化工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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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石狮市宝益织造印染有限公司与福建省东方佰晴纺织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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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石狮市宝益织造印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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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上海锐鲨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与石狮市宝益织造印染有限公司、黄清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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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锐鲨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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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泉州鲤城宏星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与石狮市宝益织造印染有限公司、黄清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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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泉州鲤城宏星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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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兰为佳、石狮市宝益织造印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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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兰为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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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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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闽0581民初1989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 蔡命欣 被告- 欧阳文旭 福建旭益纺织营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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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 2017-09-19 |
2 | (2017)闽0581民初53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锐鲨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石狮市宝益织造印染有限公司 黄清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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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 2017-08-17 |
3 | (2016)闽0581民初2211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市宝益织造印染有限公司 被告- 林青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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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 2016-10-26 |
4 | (2016)闽0581民初488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市益祥化工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黄清象 谢宁波 石狮市宝益织造印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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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通知书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 2016-10-0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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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泉州市远生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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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581民初997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市宝益织造印染有限公司 被告- 张谋生 泉州市远生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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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泉州市远生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石狮市宝益织造印染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远生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张谋生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581民初997号应诉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空白民事答辩状、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应诉要素表、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等应诉材料。原告石狮市宝益织造印染有限公司起诉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泉州市远生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立即给付原告石狮市宝益织造印染有限公司加工费486629.70元;二、判令被告泉州市远生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立即给付原告石狮市宝益织造印染有限公司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486629.70元为本金,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判令张谋生对被告泉州市远生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对第一项、第二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均由二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1年5月27日9时在第八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联系人:康志强联系电话:8861750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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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2 |
2 |
[裁判文书]欧阳文旭、福建旭益纺织营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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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民初1989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 蔡命欣 被告- 欧阳文旭 福建旭益纺织营销有限公司 石狮市宝益织造印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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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欧阳文旭(身份证号:3505821981****4514)、福建旭益纺织营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蔡命欣与被告欧阳文旭、福建旭益纺织营销有限公司、第三人石狮市宝益织造印染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公司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581民初198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福建旭益纺织营销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蔡命欣偿还款项人民币15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2015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二、被告欧阳文旭应对被告福建旭益纺织营销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785元,由被告福建旭益纺织营销管理有限公司、欧阳文旭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0一七年九月十九日承办法官:戴剑萍书记员:郭丽娜联系电话:0595-88617502,0595—8861750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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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9 |
3 |
[裁判文书]黄清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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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民初53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锐鲨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石狮市宝益织造印染有限公司 黄清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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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黄清象(公民身份号码:3505221963****6557):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锐鲨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宝益织造印染有限公司、黄清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581民初53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黄清象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海锐鲨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9688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不超过年利率6%)支付自2017年1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驳回上海锐鲨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对石狮市宝益织造印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237.6元,由黄清象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七年八月十七日承办法官:谢凯歌书记员:林巧膑联系电话0595-8890596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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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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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福建旭益纺织营销管理有限公司欧阳文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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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民初1989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 蔡命欣 当事人- 福建旭益纺织营销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旭益纺织营销管理有限公司与欧阳文旭 石狮市宝益织造印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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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福建旭益纺织营销管理有限公司、欧阳文旭(身份证号:3505821981****4514):本院原告蔡命欣与被告福建旭益纺织营销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欧阳文旭、第三人石狮市宝益织造印染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581民初198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福建旭益纺织营销管理有限公司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款项1500000元,并自2015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损失(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约为165000元);2被告欧阳文旭对被告福建旭益纺织营销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7年8月21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七年五月十七日承办法官:柳东晓书记员:郭丽娜联系电话:0595-88617506,0595-886175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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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7 |
5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黄清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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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民初53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锐鲨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石狮市宝益织造印染有限公司 黄清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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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黄清象(公民身份号码:3505221963****6557):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锐鲨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宝益织造印染有限公司、黄清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581民初53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空白答辩状、廉政监督卡等材料。原告上海锐鲨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石狮市宝益织造印染有限公司、黄清象立即偿还原告货款19688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7年8月3日15时00分在石狮市人民法院祥芝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承办法官:蔡芳桅书记员:郑小玲联系电话:0595-8890596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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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6 |
6 |
[裁判文书]黄清象、谢宁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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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民初488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市益祥化工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黄清象 谢宁波 石狮市宝益织造印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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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黄清象(身份证号3505221963****6557)谢宁波(身份证号3505221950****0012):本院受理原告石狮市益祥化工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清象、谢宁波、石狮市宝益织造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581民初488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黄清象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石狮市益祥化工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394677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6年9月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石狮市益祥化工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352元,由黄清象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七年二月八日承办法官:联系电话:0595-8861810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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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08 |
7 |
[裁判文书]林青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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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民初2211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市宝益织造印染有限公司 被告- 林青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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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林青青(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93****4527):本院受理原告石狮市宝益织造印染有限公司与被告林青青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581民初221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林青青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石狮市宝益织造印染有限公司加工款47092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6年5月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62元,由林青青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承办法官:郭清漂书记员:郑小玲联系电话0595-8890596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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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6 |
8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黄清象、谢宁波、石狮市宝益织造印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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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民初488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市益祥化工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黄清象 谢宁波 石狮市宝益织造印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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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石狮市宝益织造印染有限公司黄清象(身份证号3505221963****6557)谢宁波(身份证号3505221950****0012):本院受理原告石狮市益祥化工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清象、谢宁波、石狮市宝益织造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581民初488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石狮市益祥化工商贸有限公司起诉请求:1、被告黄清象、石狮市宝益织造印染有限公司、谢宁波立即共同支付原告货款139467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7年1月1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一六年十月八日承办法官:蒋正伟书记员:许冰冰联系电话:0595-886181070595-886175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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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08 |
9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石狮市宝益织造印染有限公司、黄清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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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泉州鲤城宏星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石狮市宝益织造印染有限公司 黄清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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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石狮市宝益织造印染有限公司、黄清象:本院受理原告泉州鲤城宏星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宝益织造印染有限公司、黄清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二被告偿还拖欠原告的货款人民币6412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二、二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一天上午11时0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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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9 |
10 |
[裁判文书]陈章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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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民初2217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市宝益织造印染有限公司 被告- 陈章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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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陈章润(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84****5519):本院受理原告石狮市宝益织造印染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章润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581民初221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陈章润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石狮市宝益织造印染有限公司加工款24862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6年5月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欠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21.55元,减半收取210.76元,由被告陈章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六年七月十二日承办法官:郭清漂书记员:郑小玲联系电话0595-8890596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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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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