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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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404民初121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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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404民初121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珠铁路物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官国清 官国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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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404民初1217号官国清(3625241970****2530)、官国辉(3625241977****2517):本院受理原告广珠铁路物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官国清、官国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404民初1217号案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有:1、判令被告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14421046.28元及逾期付款的垫资成本(利息)(利息暂计至2017年12月31日为1091149.54元,此后以所欠货款本金14421046.2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官国清、官国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0月10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李洪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吴彦玲、杨世伟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联系人:李洪涛,蒋必果,王恺电话:7793682,7793681,7266399地址:珠海市金湾区金湖大道金湾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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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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