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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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刘良芬等 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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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6执399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刘良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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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2021-06-01 | 2021-06-15 |
2 |
刘良芬与中吉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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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6民初2405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刘良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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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2020-11-27 | 2021-03-04 |
3 |
深圳市捷仕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吉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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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6民初1505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捷仕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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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2020-10-27 | 2021-02-03 |
4 |
刘良芬与中吉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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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6民初2405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刘良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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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2020-10-15 | 2021-03-04 |
5 |
深圳市捷仕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吉航空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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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6财保11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市捷仕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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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2020-04-21 | 2020-12-3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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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2071民初14819号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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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1481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刷匠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中吉航空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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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刷匠科技有限公司诉中吉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中吉航空集团有限公司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中吉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刷匠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7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37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收50%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9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吉航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并直接向原告中山刷匠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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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1 |
2 |
(2021)粤2071民初14819号公告开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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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1481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刷匠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中吉航空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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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刷匠科技有限公司诉中吉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谭敏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林婉婷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5月31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坦洲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37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0年3月11日起,以人民币37万元为基数,按2020年3月11日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05%的标准为基础加计50%,即以年利率6.075%计算至被告清偿完毕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3月18日为人民币22908.58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诉讼请求第1、2项暂合计392908.5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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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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