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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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席玉珍、刘金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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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422民初5124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席玉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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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人民法院 | 2021-09-26 | 2021-10-13 |
2 |
张廷中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牌支公司,曹万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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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240民初4511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张廷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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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1-09-24 | 2021-10-19 |
3 |
韩建玲、徐红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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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981民初2706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韩建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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泊头市人民法院 | 2021-09-10 | 2021-09-29 |
4 |
刘传雄、刘宇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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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鄂1321执1252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申请执行人-刘宇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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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县人民法院 | 2021-09-10 | 2021-09-28 |
5 |
滄成英、吴翔翔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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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1182民初3703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吴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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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光市人民法院 | 2021-09-09 | 2021-09-16 |
6 |
张红梅、常征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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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1425民初3499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常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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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河县人民法院 | 2021-08-27 | 2021-09-18 |
7 |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夏月珍、王汝钢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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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6执741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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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8-26 | 2021-09-04 |
8 |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中心与上海军磊物流有限公司、汤胜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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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4执1833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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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2021-08-25 | 2021-09-04 |
9 |
郑学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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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6民初4341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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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8-23 | 2020-03-06 |
10 |
何伟军、唐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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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621民初861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何伟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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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思县人民法院 | 2021-08-20 | 2021-09-0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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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785民初1571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周永成 何解姣 周政 周晨辉 李容 被告- 苏永康 临漳县金凤大街畅达农机服务部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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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恩平市人民法院 | G35 | 2019-06-16 |
2 | -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苏小乔 被告- 刘利华 崔玉德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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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G60 | 2018-10-18 |
3 | (2018)粤0106民初3736号 | - |
原告-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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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03 |
4 | -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刘翠 刘义成 被告- 李德生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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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 G88 | 2018-05-15 |
5 | (2016)黑0281刑初20-1号 | 交通肇事罪 |
原告- 惠军雪 朱喜琴 高广旭 人周广军 周微微 王亚杰 高元金 被告- 杨海旭 附带民事刘天成 通辽市大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侯长永 姚宝民 中国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 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市爱辉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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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讷河市人民法院 | G07 | 2018-01-14 |
6 | (2015)酒肃巡初字弟601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徐存花 霍晓军 被告- 于忠 宁安市亨通运输有限公司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绥化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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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潢川县人民法院 | G33 | 2017-10-19 |
7 | -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苏小乔 被告- 刘利华 崔玉德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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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G69 | 2017-10-14 |
8 | -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 被告- 邵茂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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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 G10 | 2017-08-31 |
9 | -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 被告- 邵茂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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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宁乡市人民法院 | G56 | 2017-08-15 |
10 | -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杜荣 杜尧 被告- 李明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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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G78 | 2017-04-0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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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李东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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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1民初29590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俞立舟 被告-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李东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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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1民初29590号李东阳:本院受理俞立舟诉李东阳、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6月14日上午10时15分在本院(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234号)40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黄浦区人民法院2022年3月1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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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0 |
2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赵贯华,上海奂奂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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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9民初7001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上海巴士第一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被告- 赵贯华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奂奂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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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9民初7001号赵贯华、上海奂奂商贸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海巴士第一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诉赵贯华、上海奂奂商贸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12月1日下午14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虹口区人民法院2021年9月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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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2 |
3 |
(2021)粤0305执12761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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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2761号 | - |
原告-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中心 当事人- 深圳市一鼎通运输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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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2761号之一杨杰生、胡礼、深圳市一鼎通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中心与被执行人杨杰生、胡礼、深圳市一鼎通运输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26964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276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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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4 |
4 |
(2021)粤0105民初3749号王月、杨芷歆与黄幸、李东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番禺市桥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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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3749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王月 杨芷歆 被告- 黄幸 李东明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番禺市桥营销服务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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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民初3749号李东明: 原告王月、杨芷歆诉被告黄幸、李东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番禺市桥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告李东明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被告李东明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3749号民事上诉状一份,上诉状内容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被告上诉人一与被上诉人二向两上诉人支付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5199.7元。二、被上诉人三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就两上诉人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三、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540200122021-08-1615:38:24:0联系人:董广绪、傅远泓(2021)粤0105民初3749号王月、杨芷歆与黄幸、李东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番禺市桥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李东明: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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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3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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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881民初892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潍坊联运广大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刘富贵 王亚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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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诉被告苏耀培、潍坊联运广大物流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刘富贵、王亚波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1881民初8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王亚波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代位理赔1080633.5元;二、限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代位理赔255457.1元;三、限被告苏耀培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代位理赔860580.71元;四、前述各项赔偿款,均由各理赔责任主体从2018年11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019年8月20日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五、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6579.64元,由王亚波负担11500元,苏耀培负担11500元,其余3579.64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因不服本案判决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一、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19)粤1881民初892号民事判决书;二、请求法院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主张的所有诉讼请求;三、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各被上诉人共同承担。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因不服本案判决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一、变更(2019)粤1881民初892号民事判决,改判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承担赔偿215457.10元;二、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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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9 |
6 |
(2021)粤0105民初3749号王月、杨芷歆与黄幸、李东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番禺市桥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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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3749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杨芷歆 王月 被告- 黄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番禺市桥营销服务部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李东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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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民初3749号李东明(住广东省饶平县柘林镇柘中居委会山埔尾31号): 本院受理原告王月、杨芷歆诉被告黄幸、李东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番禺市桥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105民初3749号案】,因被告李东明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被告李东明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3749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番禺市桥营销服务部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王月赔偿24876.33元; 二、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番禺市桥营销服务部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杨芷歆赔偿320元; 三、驳回原告王月、杨芷歆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34元,由原告王月、杨芷歆负担747元,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番禺市桥营销服务部负担287元。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539663642021-06-1816:09:39:700联系人:董广绪、陈韵怡(2021)粤0105民初3749号王月、杨芷歆与黄幸、李东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番禺市桥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李东明(住广东省饶平县柘林镇柘中居委会山埔尾31号):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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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7 |
7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芜湖金坤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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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5民初5982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军 芜湖金坤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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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5民初59828号芜湖金坤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张军、芜湖金坤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沪0115民初5982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日内。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并定于2021年9月7日上午09时00在西漕(杨源路218号)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年6月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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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1 |
8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芜湖金坤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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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5民初5982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军 芜湖金坤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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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5民初59828号张军:本院受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张军、芜湖金坤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沪0115民初5982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7日上午9时00分在西漕(杨源路218号)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年5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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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9 |
9 |
(2021)粤03民终1498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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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14980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畅通顺物流有限公司 深圳市宇通货运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天天安达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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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14980号深圳市畅通顺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天安达物流有限公司: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中心、深圳市畅通顺物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左可庆、深圳市宇通货运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天安达物流有限公司、韩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276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本案二审审理传票。你方须于2021年7月13日14:30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十七审判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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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4 |
10 |
(2021)粤0105民初3749号王月、杨芷歆与黄幸、李东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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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3749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王月 杨芷歆 被告- 黄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李东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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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民初3749号李东明(男,198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德星路11号2206房):本院受理原告王月、杨芷歆诉被告黄幸、李东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105民初3749号],原告起诉请求:1、被告黄幸、李东明向两原告支付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5199.7元;2、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与商业险赔偿限额内就两原告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先行承担赔偿责任;3、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不提出答辩的,不影响本院审理。开庭时间定于2021年6月7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生态城人民法庭第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通过大洋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538256032021-03-1013:47:57:361联系人:董广绪、陈韵怡(2021)粤0105民初3749号王月、杨芷歆与黄幸、李东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李东明(男,198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德星路11号2206房):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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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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