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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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一千、深圳市国通世纪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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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4492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陈一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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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5-31 | 2021-06-07 |
2 |
张凌云、深圳市国通世纪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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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772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张凌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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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5-31 | 2021-06-07 |
3 |
商思宝、深圳市国通世纪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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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403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商思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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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4-13 | 2021-04-21 |
4 |
戴艳宁、深圳市国通世纪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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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恢215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戴艳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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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1-28 | 2021-02-05 |
5 |
廖波、深圳市国通世纪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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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恢214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廖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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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1-28 | 2021-02-05 |
6 |
陈荣军、深圳市国通世纪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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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恢213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陈荣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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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1-28 | 2021-02-05 |
7 |
张欢欢、深圳市国通世纪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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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恢212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张欢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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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1-28 | 2021-02-05 |
8 |
商思宝、深圳市国通世纪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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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恢211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商思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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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1-28 | 2021-02-05 |
9 |
深圳市国通世纪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陈一千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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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7127、27128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深圳市国通世纪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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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26 | 2021-04-04 |
10 |
林国岐、深圳市国通世纪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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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93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林国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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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1-14 | 2021-01-2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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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5执1500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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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5006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夏叶 被告- 深圳市国通世纪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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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15006号深圳市国通世纪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夏叶与你(单位)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15006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执行费184.81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粤0305执15006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联系人:吴倩电话:0755-8660829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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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
2 |
(2020)粤0305执1489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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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4897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刘远富 被告- 深圳市国通世纪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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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14897号深圳市国通世纪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刘远富与你(单位)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14897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执行费522.68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粤0305执14897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联系人:吴倩电话:0755-8660829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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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
3 |
(2021)粤0305民初525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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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525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国通世纪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人和办公用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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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5254号深圳市国通世纪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人和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国通世纪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5民初5254号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人和办公用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深圳市人和办公用品有限公司负担。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八月三日联系电话:0755-86608820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粤海法庭(南山区常兴路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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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3 |
4 |
(2021)粤0305执77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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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772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张凌云 当事人- 深圳市国通世纪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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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772号深圳市国通世纪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凌云与你(单位)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772号执行裁定书。该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承办人:吴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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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2 |
5 |
(2021)粤0305执449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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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4492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 深圳市国通世纪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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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4492号深圳市国通世纪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一千与你(单位)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4492号执行裁定书。该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承办人:吴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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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2 |
6 |
(2021)粤0305民初525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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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525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国通世纪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人和办公用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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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5254号深圳市国通世纪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人和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国通世纪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民事裁定书(转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求为: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8000元及逾期利息800元(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20年11月1日起计至2020年12月25日);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提交将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本院定于2021年7月29日15时30分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粤海法庭(民商事速裁中心)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届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五月十三日联系人:何秋明联系电话:0755-86608823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9号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粤海法庭(民商事速裁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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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3 |
7 |
(2021)粤0305执140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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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403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商思宝 被告- 深圳市国通世纪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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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403号深圳市国通世纪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商思宝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国通世纪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403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被执行人在本案的义务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已申请结案,执行费50元已交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粤0305执1403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联系人:吴倩电话:0755-8660829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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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5 |
8 |
(2021)粤0305执4490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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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4490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朱镓雯 被告- 深圳市国通世纪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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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4490号深圳市国通世纪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朱镓雯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2712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449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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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7 |
9 |
(2021)粤0305执4492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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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4492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陈一千 被告- 深圳市国通世纪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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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4492号深圳市国通世纪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陈一千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2712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449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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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7 |
10 |
(2021)粤0305执恢215号执行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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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恢215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戴艳宁 被告- 深圳市国通世纪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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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恢215号深圳市国通世纪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戴艳宁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国通世纪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恢215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已申请结案,执行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粤0305执13494号、(2021)粤0305执恢215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联系人:吴倩电话:0755-86608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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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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