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滨公(西)行罚决字[2020]00558号 | 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西兴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5月18日10时,西兴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江陵路*号2幢*室杭州与邻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网站,至今仍未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进行联网备案,不履行国际联网备案职责。以上事实陈述与申辩、书证《安全检查本》等证据为证。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备案表由公安部监制;第十二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机关制定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百事亨通物流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不履行国际联网备案职责。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是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有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罚的规定,拟对你单位做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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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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