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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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科能先进储能材料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深圳市无限愿景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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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3019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科能先进储能材料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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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6-17 | 2021-09-16 |
2 |
深圳科能先进储能材料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与深圳鸿业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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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280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深圳科能先进储能材料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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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2-08 | 2020-12-11 |
3 |
深圳致远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小宝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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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1826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小宝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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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19 | 2020-12-31 |
4 |
深圳科能先进储能材料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与老猫(深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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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408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科能先进储能材料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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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1-06 | 2020-12-27 |
5 |
深圳前海金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科能先进储能材料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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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250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前海金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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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15 | 2020-09-18 |
6 |
深圳荷包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深圳科能先进储能材料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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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250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荷包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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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15 | 2020-09-18 |
7 |
深圳科能先进储能材料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与深圳致远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小宝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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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482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科能先进储能材料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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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6-22 | 2020-12-23 |
8 |
深圳科能先进储能材料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广州里士满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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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690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科能先进储能材料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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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5-08 | 2020-09-27 |
9 |
深圳科能先进储能材料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与深圳前海金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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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19526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科能先进储能材料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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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9-12-11 | 2020-12-20 |
10 |
深圳科能先进储能材料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与深圳荷包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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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1952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科能先进储能材料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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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9-12-11 | 2020-12-2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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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科能先进储能材料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奢华国际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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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56 | 2018-03-2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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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执14305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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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4305号 | - |
原告- 深圳科能先进储能材料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当事人- 泓铖实业控股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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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4305号之一泓铖实业控股集团(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科能先进储能材料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泓铖实业控股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28305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430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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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7 |
2 |
(2021)粤0305执14303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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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4303号 | - |
原告- 深圳科能先进储能材料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前海沃顿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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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4303号之一深圳前海沃顿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科能先进储能材料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前海沃顿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25947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430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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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1 |
3 |
(2021)粤0305执13198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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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3198号 | - |
原告- 深圳科能先进储能材料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前海沃顿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财华信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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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3198号深圳前海沃顿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财华信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科能先进储能材料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中财华信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沃顿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26331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319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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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9 |
4 |
(2020)粤0305民初2924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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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9247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科能先进储能材料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思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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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9247号北京思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深圳科能先进储能材料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思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民初292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北京思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科能先进储能材料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5月15日期间的租金82400元;二、被告北京思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科能先进储能材料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每月欠付租金为基数,分别自欠付当月11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依次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北京思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科能先进储能材料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支付提前解约补偿金65920元;四、被告北京思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科能先进储能材料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支付欠付的物业服务费、专项维修资金、中央空调系统维护费、电费、服务费、水费、垃圾处理费、排污费、中央空调使用费共计12905.31元及违约金(以12905.31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1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五、驳回原告深圳科能先进储能材料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4.96元,由原告负担165.69元,被告负担1749.27元。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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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3 |
5 |
(2020)粤0305民初3019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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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3019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科能先进储能材料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无限愿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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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30199号深圳市无限愿景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科能先进储能材料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无限愿景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30199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无限愿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科能先进储能材料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9月1日的租金7060.98元及违约金(以7060.98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市无限愿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科能先进储能材料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专项维修资金、中央空调系统维护费、电费、水费、垃圾处理费、排污费等共计33169.73元及滞纳金(以52191.15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1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深圳市无限愿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科能先进储能材料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支付提前解约补偿金211829.45元;四、驳回原告深圳科能先进储能材料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8543.66元,由原告负担4101.66元,由被告负担4442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此公告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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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1 |
6 |
(2020)粤0305民初28305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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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830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科能先进储能材料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被告- 泓铖实业控股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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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8305号泓铖实业控股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原告深圳科能先进储能材料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泓铖实业控股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民初283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泓铖实业控股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科能先进储能材料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7月24日期间的租金222325.83元;二、被告泓铖实业控股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科能先进储能材料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违约金分两部分,第一部分为1235.14元;第二部分: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以222325.83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泓铖实业控股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科能先进储能材料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支付装修期间的租金185271.53元;四、被告泓铖实业控股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科能先进储能材料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支付提前解约补偿金123514.35元;五、驳回原告深圳科能先进储能材料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本诉受理费9521.72元,由原告负担658.32元,由被告负担8863.4元。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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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9 |
7 |
(2020)粤0305民初3019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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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3019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无限愿景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科能先进储能材料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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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30199号深圳市无限愿景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科能先进储能材料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无限愿景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5民初30199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20年9月l日的房屋租金人民币7060.98元及逾期支付租金违约金(要求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被告向原告支付提前解约补偿金人民币211829.45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一个月装修期租金作为提前解约补偿金人民币211829.45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634.04元、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1日期间的专项维修资金7.21元、2020年9月l日至2020年9月1日期间的中央窄调系绞维护费69.17元、2020年6月20日至2020年9月3日期间的电费2194.29元、水费45.24,垃圾处理费3.24元、排污费12.96元、中央空调使用费49225元以及逾期支付上述费用的滞纳金;5、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05月31日14时30分在第1123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法院联系人:谌丽文电话:0755-8660820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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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0 |
8 |
(2020)粤0305民初3019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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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3019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科能先进储能材料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无限愿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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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30199号深圳市无限愿景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科能先进储能材料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无限愿景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5民初30199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20年9月l日的房屋租金人民币7060.98元及逾期支付租金违约金(要求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被告向原告支付提前解约补偿金人民币211829.45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一个月装修期租金作为提前解约补偿金人民币211829.45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634.04元、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1日期间的专项维修资金7.21元、2020年9月l日至2020年9月1日期间的中央窄调系绞维护费69.17元、2020年6月20日至2020年9月3日期间的电费2194.29元、水费45.24,垃圾处理费3.24元、排污费12.96元、中央空调使用费49225元以及逾期支付上述费用的滞纳金;5、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05月31日14时30分在第1123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法院联系人:谌丽文电话:0755-8660820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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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0 |
9 |
(2020)粤0305执15522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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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5522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科能先进储能材料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小宝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致远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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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15522号深圳致远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小宝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科能先进储能材料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2182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1552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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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3 |
10 |
(2020)粤0305民初28305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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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830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泓铖实业控股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科能先进储能材料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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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8305号泓铖实业控股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科能先进储能材料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诉被告泓铖实业控股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2830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开庭传票和简易转普通程序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7月24日期间的房屋租金222325.9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9922.32元(暂计至2020年7月24日,要求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装修期租金作为提前解约补偿人民币193505.9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提前解约补偿金人民币123514.35元;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7月24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8906.05元、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7月24日期间的专项维修资金214.84元、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7月24日期间的中央空调系统维护费2062.48元、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7月24日期间的电费228.23元、中央空调使用费990元以及逾期支付上述费用的滞纳金500.98元(暂计2020年7月24日,要求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答辩状的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3月10日9时30分在第1123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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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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