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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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俊杰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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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7民初464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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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2021-09-06 | 2021-10-10 |
2 |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邓丁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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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803民初342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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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9-01 | 2021-09-28 |
3 |
束谊滢、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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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1102民申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束谊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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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2021-08-26 | 2021-10-13 |
4 |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继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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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7民初494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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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2021-08-24 | 2021-09-25 |
5 |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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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1102民初337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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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2021-08-13 | 2021-10-13 |
6 |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喜梅、刘庆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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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05民初5485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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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2021-08-11 | 2021-09-08 |
7 |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邓达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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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7民初464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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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2021-08-10 | 2021-09-22 |
8 |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罗晓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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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1860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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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1-07-29 | 2021-08-19 |
9 |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海、唐新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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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5民初1836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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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1-07-29 | 2021-08-15 |
10 |
白某与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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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内0603民初96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白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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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 2021-07-29 | 2021-08-0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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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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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803民初548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黄国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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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国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1)粤1803民初5484号],现已审理终结。因你(被告黄国华,男,汉族,1968年2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花城路57号胡忠新村204房,公民身份号码420901196802051119)去向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1803民初54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黄国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奥物业公司支付2019年7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的4804.4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各月实际拖欠的物业管理服务费165.6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从次月1日起算,各月均计至管理服务费实际清偿日止,上述违约金总额不能超过4804.43元);二、被告黄国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公共分摊水费2.90元、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自用水费1.97元,2019年8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公共分摊电费321.26元,合计326.13元;三、驳回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黄国华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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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1 |
2 |
(2022)粤2071民初7411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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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2071民初741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林平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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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平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2071民初74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林平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9月2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018.24元及违约金(分段计算:以每月应付物业服务费为基数,分别自欠费次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林平国负担(该款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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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5 |
3 |
(2022)粤2071民初7415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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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2071民初7415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高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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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高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2071民初74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高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9月2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746元及违约金(分段计算:以每月应付物业服务费为基数,分别自欠费次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高航负担(该款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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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5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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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1803民初197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袁高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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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袁高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2)粤1803民初1970号],因被告袁高阳(男,汉族,1991年8月15日出生,户籍地址安徽省临泉县庙岔镇袁寨行政村袁寨387号,公民身份号码341221199108152050)去向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2020年10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期间,10号楼1104单元的物业管理服务费4039.57元给原告(详细见欠费明细表);2.判令被告向原告偿付单元从2020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还全部物业管理服务费之日止的违约金687.19元(暂计至2022年7月31日,按每日0.0005计算(详见欠费明细表);3.判令被告支付单元的公摊电费187.24元,(1至3项诉讼请求的总金额合计4914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和法院诉讼文书送达的公告费用。]及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2年7月2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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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0 |
5 |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晓霞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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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执2849号 | 民事执行 |
原告-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吴晓霞物业管理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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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2)粤01执2849号吴晓霞: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晓霞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2020)穗仲案字第6729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款项9898.62元(暂计);●交纳执行费50.00元(暂计)。逾期履行金钱义务的,需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200727048270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特此通知。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二庭查询电话:020-83211066、020-83211091风险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2022)粤01执2849号吴晓霞:广州仲裁委员会(2020)穗仲案字第6729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此令。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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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0 |
6 |
(2022)粤0605民初10366号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丽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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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605民初1036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陈丽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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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605民初10366号陈丽华:本院受理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丽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云峰路1号云山峰境花园荟景峰3座302房的物业管理服务费2761.5元给原告;2.判令被告向原告偿付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云峰路1号云山峰境花园荟景峰3座302房从2021年1月11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实际清还全部物业管理服务费之日止的违约金1920.35元(暂计至_2022_年_3_月31日,按每日千分之三3%计算,详见欠费明细表)。3.判令被告支付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云峰路1号云山峰境花园荟景峰3座302房的公共分摊水费从2020年1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合计31.78元、公摊分摊电费从2020年1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合计175.84元、公摊费用合计207.62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和法院诉讼文书送达的公告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周桂颜进行审理,于2022年7月25日上午10时在本院丹灶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zdqz二O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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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5 |
7 |
(2022)粤2071民初7414号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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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2071民初741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陈小平 杨胜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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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胜兮、陈小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翟伟国独任审理,洪永泰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2年7月5日下午15时45分在本院本院第三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支付欠缴的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9月20日期间住宅物业服务费本金3741.47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金510.20元,自2019年6月11日起;本金765.30元,自2019年9月11日起;本金765.30元,自2019年12月11日起;本金765.30元,自2020年3月11日起;本金765.30元,自2020年6月11日起;本金170.07元,自2020年9月11日起;按照每日千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违约金,暂计至2022年2月9日为5739.58元),暂合计为9481.05元;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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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6 |
8 |
(2022)粤2071民初15292号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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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2071民初1529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杨向葵 胡金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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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胡金香、杨向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李玲独任审理,田冰洁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2年7月11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支付欠缴的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20日期间住宅物业服务费本金2554.07元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金589.40元,自2019年12月11日起;本金884.10元,自2020年3月11日起;本金884.10元,自2020年6月11日起;本金196.47元,自2020年9月11日起;按照每日0.2%利率计算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8月23日,逾期付款违约金暂为2584.72元),暂合计为5138.79元;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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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6 |
9 |
(2021)粤2071民初31375号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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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31375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刘小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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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刘小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313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应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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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5 |
10 |
(2021)粤2071民初31376号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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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3137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方金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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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方金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曹慧星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黄灵芝,梁卫彬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洪永泰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12月21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支付欠缴的写字楼物业服务费本金15371.85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本金797.21元,自2017年12月11日起;本金1425.78元,自2018年3月11日起;本金1425.78元,自2018年6月11日起;本金1425.78元,自2018年9月11日起;本金1425.78元,自2018年12月11日起;本金1425.78元,自2019年3月11日起;本金1425.78元,自2019年6月11日起;本金1425.78元,自2019年9月11日起;本金1425.78元,自2019年12月11日起;本金1425.78元,自2020年3月11日起;本金1425.78元,自2020年6月11日起;本金316.84元,自2020年9月11日起;按照每日0.2%利率计算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6月20日,逾期利息暂为26976.88元),暂合计为42348.73元;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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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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