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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东城市

    泰州市金东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三水大道888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77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6

    法律诉讼77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35泰州市金东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桑德国际(香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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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12民初35号 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泰州市金东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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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6-22 2021-06-29
    2

    卢才宝与凌庆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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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12民终46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上诉人-卢才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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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3-25 2021-04-01
    3

    泰州市金东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合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邦富莱磨具(泰州)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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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1202执异3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
    申请人-泰州市金东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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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2021-01-28 2021-02-24
    4

    奚瑞平、泰州市金东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泰州市姜堰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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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12民终2425号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上诉人-奚瑞平
    泰州市金东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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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1-19 2020-12-17
    5

    钱金凤、葛存旺等与泰州市金东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泰州市姜堰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泰州市姜堰区建业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原姜堰市建业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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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12民申105号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葛存旺
    钱金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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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1-17 2020-12-10
    6

    2135卢才宝与凌庆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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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1204民初2135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卢才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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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2020-11-06 2021-04-01
    7

    游庆云、宋晓兰与泰州市金东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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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12民辖89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原告-宋晓兰
    游庆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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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0-19 2020-12-22
    8

    周广银、周广东等与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罗塘街道办事处、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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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行终1636号 房屋拆迁管理(拆迁)

    上诉人-周广东
    周广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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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09-18 2020-11-30
    9

    奚瑞平与泰州市金东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泰州市姜堰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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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1204民初6839号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原告-奚瑞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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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2020-06-22 2021-02-08
    10

    泰州市姜堰区晨曦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王琪等与王萍萍、泰州南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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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12民终341号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上诉人-林桂英
    泰州市姜堰区晨曦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王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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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5-20 2020-10-1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6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苏1204民初645号原告泰州市泰达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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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1204民初645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泰州市泰达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当事人- 泰州市金东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泰州市姜堰区地产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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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1204民初645号之一泰州市姜堰区地产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040108993,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三水街道上海路88号):本院受理原告泰州市泰达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泰州市姜堰区地产总公司、第三人泰州市金东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1204民初64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州市泰达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泰州市泰达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14913元退还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联系人:薛健联系电话:0523-88846919联系地址: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二○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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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7
    2

    (2021)苏1204民初645号原告泰州市泰达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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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1204民初645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泰州市泰达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当事人- 泰州市金东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泰州市姜堰区地产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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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1204民初645号泰州市姜堰区地产总公司(企业信用代码:913212047040108993,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三水街道上海路88号):本院受理原告泰州市泰达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泰州市姜堰区地产总公司、第三人泰州市金东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请求事项:1、依法判定被告返还给原告,在2007年4月至2011年1月,为其拆迁位于姜堰扬动西厂北侧幸福村5组的19户村民住宅房屋和一户钢材市场时,代垫付给拆迁户的拆迁补偿款82.9878万元;并承担代垫付之日(2008年5月1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银行利息。2、判定被告按相关约定,支付给原告委托拆迁费29.6636万元。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不按时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定于2021年7月15日上午9时在姜堰区人民法院第二办公区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联系人:薛健联系电话:0523-88846919联系地址:泰州市姜堰区姜堰大道749号二○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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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13
    3

    (2019)苏1204民初4603号原告张友明与被告泰州市姜堰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华扬艺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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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1204民初4603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原告- 张友明 被告- 泰州市姜堰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华扬艺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王春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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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1204民初4603号江苏华扬艺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春松:本院受理原告张友明与被告泰州市姜堰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华扬艺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春松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苏1204民初46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华扬艺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友明工程款54561元;二、被告泰州市姜堰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未付的54561元工程款范围内对本判决的第一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张友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92元,保全费1065元,合计3157元,由原告负担1278元,被告华松公司和姜堰城投公司负担1879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直接给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华松公司、姜堰城投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92元。联系人:孙浩伟联系电话:0523-88846919联系地址:泰州市姜堰区姜堰大道749号二○二○年一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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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1-15
    4

    公告(778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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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苏1204民初7784号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原告- 富迪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万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泰州市姜堰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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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苏1204民初7784号江苏万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富迪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万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泰州市姜堰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19年04月03日作出判决,被告泰州市姜堰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不服,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姜堰区人民法院(2018)苏1204民初7784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其认定事情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查明事实依法驳回一审原告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联系人:钱彤联系电话:0523-88846840联系地址:泰州市姜堰区姜堰大道749号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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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25
    5

    公告(778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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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苏1204民初7784号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原告- 富迪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万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泰州市姜堰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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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苏1204民初7784号江苏万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富迪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万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泰州市姜堰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1204民初77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万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富迪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950000元。二、被告泰州市姜堰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万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如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400元,由两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人:钱彤联系电话:0523-88846840联系地址:泰州市姜堰区姜堰大道749号二○一九年四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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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09
    6

    公告(778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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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苏1204民初7784号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原告- 富迪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万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泰州市姜堰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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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苏1204民初7784号江苏万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富迪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万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泰州市姜堰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1204民初7784号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一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950000元及相应利息及罚息。2、判决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决本案涉及的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2019年2月26日下午2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二0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联系法庭:民二庭联系人:杨进联系电话:0523-8884691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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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21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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