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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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3民初224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陈婷 被告- 深圳市文信显示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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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七版 | 2020-06-0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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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4民初4677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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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4677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文信显示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维尔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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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46778号深圳市文信显示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维尔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洪玉与被告深圳市文信显示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维尔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深圳市文信显示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整;借款期限内利息6220元(自2019年6月19日起计算至2020年2月19日止,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3%计算);2.被告深圳市文信显示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应当支付本息之日起至应还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本息106200元为基数,按每日0.05%计算,从应当支付本息之日2020年2月19日起暂计至2016年6月19日止的违约金为25806.6元);3.被告深圳市维尔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深圳市文信显示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维尔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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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9 |
2 |
(2021)粤0304民初4245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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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4245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深圳市文信显示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前海派盛(深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梵尔斯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秉德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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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42453号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前海派盛(深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梵尔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彦如诉你们、深圳市秉德实业有限公司、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深圳市文信显示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深圳市秉德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本金10万元(本公告币种均为人民币);2、被告深圳市秉德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利息5666.64元。利息自2019年6月2日起计息,按年利率8.5%计至2020年2月2日;3、被告深圳市秉德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20年2月3日开始计算,每天为应付款项(应付款项为100000+5666.64=105666.64元)的0.05%,直至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暂计算至2021年7月12日,为105666.64×0.05%×525=27737.49元);4、被告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深圳市文信显示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梵尔斯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被告前海派盛(深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前海派盛(深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梵尔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秉德实业有限公司、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深圳市文信显示技术有限公司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12月28日9时15分,请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在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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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8 |
3 |
(2021)粤0304民初4450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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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4450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深圳市文信显示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益融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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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44502号益融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马忠心与被告一深圳市文信显示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二益融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被告三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四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各壹份。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归还本金1000000.72以及利息(2019年7月1日-2019年12月9日利息,为41021.91元)并自2019年12月10日起以1041021.91元为本金按日利率0.05%计算的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7月14日为302937.37元);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还款义务承担共同连带担保责任;3.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12月6日10时30分,开庭地点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互联网和金融审判庭,请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在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本公告已于当日载明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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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6 |
4 |
(2021)粤0304民初4256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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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4256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深圳市文信显示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金蝙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晟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嘉兴卓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秉德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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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42566号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前海金蝙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晟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卓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庆仙与被告深圳市秉德实业有限公司、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深圳前海金蝙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文信显示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晟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卓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深圳市秉德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本金500000元;2.被告深圳市秉德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利息9000元。利息自2019年5月27日起计息,按年利率7.2%计至2019年8月27日;3.被告深圳市秉德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19年8月28日开始计算,每天为应付款项(应付款项为500000+9000=509000元)的0.05%,直至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暂计算至2021年7月12日,为509000×0.05%×684=174078元);4.被告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文信显示技术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前海晟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嘉兴卓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被告深圳前海金蝙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本案诉讼费由七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11月16日14时30分,请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到我院互联网与金融审判庭(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第八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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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1 |
5 |
(2021)粤0304民初4244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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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4244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深圳市文信显示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金蝙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晟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嘉兴卓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秉德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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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42449号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前海金蝙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晟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卓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伍凌华与被告深圳市秉德实业有限公司、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深圳前海金蝙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文信显示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晟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卓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深圳市秉德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本金100000元;2.被告深圳市秉德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利息1800元。利息自2019年5月27日起计息,按年利率7.2%计至2019年8月27日;3.被告深圳市秉德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19年8月28日开始计算,每天为应付款项(应付款项为100000+1800=101800元)的0.05%,直至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暂计算至2021年7月14日,为101800×0.05%×684=34917.4元);4.被告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文信显示技术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前海晟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嘉兴卓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被告深圳前海金蝙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本案诉讼费由七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11月16日14时30分,请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到我院互联网与金融审判庭(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第八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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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1 |
6 |
(2021)粤0304民初3878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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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3878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深圳市文信显示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前海派盛(深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梵尔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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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38782号深圳市文信显示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前海派盛(深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梵尔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潘顺与被告深圳市文信显示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前海派盛(深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梵尔斯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深圳市文信显示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本金207000.21元;2.被告深圳市文信显示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利息12834元。利息自2019年6月18日起计息,按年利率9.3%计至2020年2月18日;3.被告深圳市文信显示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20年2月19日开始计算,每天为应付款项(应付款项为207000.21+12834=219834.21元)的0.05%,直至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暂计算至2021年6月28日,为219834.21×0.05%×495=54408.97元);4.被告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梵尔斯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被告前海派盛(深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10月26日9时30分,请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到我院互联网与金融审判庭(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第三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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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0 |
7 |
(2021)粤0304民初3917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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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3917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深圳市文信显示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梵尔斯科技有限公司 前海派盛(深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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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39174号前海派盛(深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梵尔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允光诉被告深圳市文信显示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前海派盛(深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梵尔斯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各壹份。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深圳市文信显示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本金300000元;2.判令被告一深圳市文信显示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利息18600元,利息自2019年6月19日起计息,按年利率9.3%计至2020年2月19日;3.判令被告一深圳市文信显示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20年2月20日开始计算,每天为应付款项(应付款项为300000+18600=318600元)的0.050%,直至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暂计算至2021年6月29日,为318600*0.050%*495=78853.5元)4.判令被告二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三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被告五深圳市梵尔斯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被告四前海派盛(深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本案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以上暂计:397453.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10月19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互联网和金融审判庭,请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在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本公告已于当日载明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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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9 |
8 |
(2020)粤0303民初224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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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224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陈婷 被告- 深圳市文信显示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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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文信显示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东方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告陈婷与被告深圳市文信显示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东方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3民初22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东方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婷返还款项523765.34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月9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婷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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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4 |
9 |
(2020)粤0303民初224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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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224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陈婷 被告- 深圳市文信显示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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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文信显示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东方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婷诉被告深圳市文信显示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东方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工作安排冲突,需要变更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决定由审判员王碧蕾担任审判长,与苏琳、马仕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特此通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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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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