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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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威尔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与熊江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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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6710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某某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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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4-16 | 2021-06-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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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威尔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与熊江燕、深圳市可渡珠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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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671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某某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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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3-15 | 2021-06-2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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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7民初6710号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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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6710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威尔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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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6710号之一熊江燕: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威尔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与被告熊江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07民初67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熊江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威尔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0714.6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0714.6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自2020年9月26日计付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威尔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28元,由被告熊江燕负担。被告熊江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威尔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迳付诉讼费1328元,拒不缴纳,本院予以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注:本公告于2021年8月27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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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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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671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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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671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威尔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可渡珠宝有限公司 熊江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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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6710号熊江燕: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威尔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与被告熊江燕、深圳市可渡珠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5日9时30分在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第三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四月十六日注:本公告于2021年4月16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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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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