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无法律诉讼
暂无法院公告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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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21)粤0111执12021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09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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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1民初24720号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新市酸奶与牛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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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1民初24720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白云区新市酸奶与牛饮品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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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1民初24720号广州市白云区新市酸奶与牛饮品店:本院受理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新市酸奶与牛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11民初24720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新市酸奶与牛饮品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5000元(含合理费用);二、驳回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25.7元,由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782.7元,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新市酸奶与牛饮品店负担543元(该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负担部分,于上述履行期限内向其直接支付)。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联系人:020-83008370、83007441张助理、许书记员联系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668号(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三庭)538401372021-03-1916:27:36:921(2020)粤0111民初24720号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新市酸奶与牛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判决,履行,执行,公告,生效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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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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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1民初24720号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新市酸奶与牛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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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1民初24720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粤民初号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当事人- 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白云区新市酸奶与牛饮品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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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1民初24720号广州市白云区新市酸奶与牛饮品店:本院受理(2020)粤0111民初24720号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新市酸奶与牛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第7862330号、第19241271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在其经营的实体店铺内使用与原告相同的“1點點”标识;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原告维权支出的公证费1030元,律师费10000元,以上合计6103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21年3月4日上午9:00在本院第2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无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联系人钟助理、陈书记员,联系电话020-83007553、83008325。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536739762020-12-0115:51:48:492(2020)粤0111民初24720号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新市酸奶与牛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被告,公告,送达,开庭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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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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