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税二稽罚[2021]156 | 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1)2017年至2018年取得账外广告费收入126956元(其中2017年三季度32332元,2018年三季度69024元,2018年四季度25600元),未确认收入,未申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2)2017年员工实际发放工资总额1695281.93元,2018年员工实际发放工资总额2344883.85元,上述发放的工资总额你单位未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决定:对应补缴的增值税、城建税处以50%的罚款2037.65元(其中增值税罚款1904.34元,城建税罚款133.31元);对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处以50%的罚款94633.66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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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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