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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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鲁0323执848号 | 沂源县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16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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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24751号上海谷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吴俊、山东乐利事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单身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金迈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禾骏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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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24751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上海谷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金迈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乐利事食品有限公司 吴俊 广州市禾骏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单身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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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民初24751号吴俊(女,1976年6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99号1栋1单元16楼1602号)、广州单身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117号星光映景10层01单元)、广州金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赤岗西路286号之一319房):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谷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俊、山东乐利事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单身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金迈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禾骏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五被告停止侵犯第23125782号“单身粮”商标专用权,即被告吴俊、山东乐利事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单身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金迈科技有限公司停止生产侵权产品,被告广州市禾骏贸易有限公司停止销售侵权产品;2、被告吴俊向原告赔偿损失合计50万元,含合理开支,被告山东乐利事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单身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金迈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禾骏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五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因被告吴俊、广州单身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金迈科技有限公司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证据交换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的2022年2月18日14时15分地点为本院第29法庭A602,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并在广州日报大洋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541119452021-11-1215:00:42:230联系人:冯小娟、马谆忻(2021)粤0105民初24751号上海谷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吴俊、山东乐利事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单身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金迈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禾骏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吴俊(女,1976年6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99号1栋1单元16楼1602号)、广州单身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117号星光映景10层01单元)、广州金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赤岗西路286号之一319房):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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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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