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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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执行人威海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朝阳日报商务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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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1091执911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威海印刷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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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12-04 | 2020-12-08 |
2 |
申请执行人威海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奈曼旗汇金广告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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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1091执872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威海印刷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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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11-25 | 2020-12-08 |
3 |
原告威海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富翔彩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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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1091民初510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威海印刷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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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10-20 | 2020-11-30 |
4 |
邓培秀与威海印刷机械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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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1091民初1376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邓培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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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9-09 | 2020-09-10 |
5 |
张华与威海印刷机械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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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1091民初1375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张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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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9-09 | 2020-09-10 |
6 |
烟台富翔彩印有限公司、威海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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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10民终258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烟台富翔彩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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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07 | 2020-09-27 |
7 |
威海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与义乌市辉伟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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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1091民初51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威海印刷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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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9-01 | 2021-02-09 |
8 |
申请执行人威海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朝阳日报商务印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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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1091执保611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威海印刷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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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7-29 | 2020-09-28 |
9 |
申请执行人威海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奈曼旗汇金广告印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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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1091执保612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威海印刷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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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7-29 | 2020-09-28 |
10 |
丛强日与威海印刷机械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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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1091民初1088号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原告-丛强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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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7-24 | 2020-08-0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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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5)东二法民二初字第1257号之二公告民事判决书(深圳市克伦特印刷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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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威海印刷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克伦特印刷设备有限公司 东莞市卓荣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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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民二初字第1257号之二深圳市克伦特印刷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威海印刷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克伦特印刷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东莞市卓荣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东二法民二初字第125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威海印刷机械有限公司对型号为WIN524的威海六开四色胶印机+电脑自动放墨一台享有所有权;二、停止对型号为WIN524的威海六开四色胶印机+电脑自动放墨一台的执行;三、驳回原告威海印刷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深圳市克伦特印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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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04 |
2 |
(2015)东二法民二初字第1257号之一公告应诉(东莞市卓荣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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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威海印刷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克伦特印刷设备有限公司 东莞市卓荣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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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民二初字第1257号之一东莞市卓荣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威海印刷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克伦特印刷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克伦特公司),第三人东莞市卓荣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下称卓荣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审限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诉称,2010年5月6日原告与第三人就本案诉争的印刷设备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第三人购买原告WIN524印刷设备一台,总价138万元,付款方式为首付款30万元,余款108万元分24个月给付,每月付款4.5万元。同时合同约定该机在需方未付清全款前,所有权保留。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交付设备,第三人并未按合同约定及时付款,截止2014年1月31日经双方对账确认,第三人尚欠原告设备款60万元。该合同属于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因此在第三人未付清全款前本案诉争的设备所有权仍归原告所有。被告克伦特公司系执行案件的申请人,第三人卓荣公司系执行案件的被申请人,在执行程序中被告作为申请人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申请对原告所有的设备申请执行,原告对提出案外人异议,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2015)东二执异字第37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原告的异议请求。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依法确认本案所涉WIN524型印刷机(价值30万元)归原告所有,停止对该印刷机的强制执行,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院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5月25日9时30分在本院250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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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23 |
3 |
(2015)东二法执异字第37号案公告执行决定书(东莞市卓荣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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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威海印刷机械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东莞市卓荣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深圳市克伦特印刷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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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执异字第37号案公告执行决定书(东莞市卓荣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更新时间:2015-11-13已浏览:474文章来源:原创东莞市卓荣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异议人威海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异议人深圳市克伦特印刷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市卓荣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已经审查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5)东二法执异字第3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异议人威海印刷机械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自发出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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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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