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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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湖德环罚[2020]第2000008号 | 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 |
湖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德环罚〔2020〕135号当事人:浙江健丰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336925824F住所:浙江省德清县阜溪街道民进村一组柏树脚法定代表人:姚建国2020年10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浙江健丰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监督性水样采集监测。经查,你公司主要从事家禽定点屠宰,目前有屠宰流水线2条,屠宰家禽量一天3000只左右。公司自建污水处理站1座,设计处理量为80吨/天。相对应的屠宰流水线配套臭气吸收塔1座,污水处理站生化池配套臭气吸收塔1座。目前实际排放量每天20吨左右,经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检查当日你公司正常生产,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污水处理站标准排放口正在排水,经采样检测,标排口水样总磷为10.5mg/L、氨氮为94.5mg/L、总氮为109mg/L,均超过《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B等级。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12月19日对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未提交听证申请,但于2020年12月21日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经我局集体审议,你单位提出的申辩理由较为充分,故减轻处罚的陈述申请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中予以考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同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叁仟元整。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德清农商银行永安支行;户名:乡镇级待结算财政款项(生态环境局罚没款);帐号:8811400120130100040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湖州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12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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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4 | 详情 |
2 | 德环罚字[2018]6号 | 县环保局 |
德清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德环罚字[2018]6号当事人:浙江健丰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336925824F法定代表人:姚国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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