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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逸满博

    杭州逸满博时装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五星村五园路14幢306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6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1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6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申请人高淳海达制衣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杭州逸满博时装有限公司、潘金凤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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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申请人-高淳海达制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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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原告高淳海达制衣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逸满博时装有限公司、潘金凤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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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高淳海达制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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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王进荣、杭州逸满博时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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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王进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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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绍兴市范搏纺织品有限公司、杭州逸满博时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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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绍兴市范搏纺织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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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王进荣与杭州逸满博时装有限公司、潘金凤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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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王进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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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绍兴市范搏纺织品有限公司与杭州逸满博时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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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绍兴市范搏纺织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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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1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0)浙0110执2937号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0-05-08 详情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8)浙0602民初12526号原告绍兴市范搏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逸满博时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判决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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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602民初1252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绍兴市范搏纺织品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逸满博时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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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杭州逸满博时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范搏纺织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02民初125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杭州逸满博时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绍兴市范搏纺织品有限公司货款28016元及该款自2018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绍兴市范搏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18元,由原告绍兴市范搏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12元,被告杭州逸满博时装有限公司负担506元,被告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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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18
    2

    (2018)浙0602民初12526原告绍兴市范搏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逸满搏时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副本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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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602民初1252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绍兴市范搏纺织品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逸满博时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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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杭州逸满博时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范搏纺织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02民初1252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外网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28700元,并支付该款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银行同期贷款计算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6月1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九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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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14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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