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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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良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胜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杨少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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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保62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新良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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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2-14 | 2019-0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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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良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胜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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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新良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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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良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少南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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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新良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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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良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胜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杨少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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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新良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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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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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执8504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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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850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新良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市胜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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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8504号广州市胜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杨少南: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新良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614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850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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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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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6141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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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614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新良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胜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杨少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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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6141号广州市胜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杨少南:原告深圳市新良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胜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杨少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民初61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广州市胜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新良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330870元;二、被告广州市胜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新良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其中2016年10月31日至2019年8月19日前的利息共计47955.29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33087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杨少南对被告广州市胜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述所欠原告深圳市新良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杨少南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州市胜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深圳市新良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047.2元,由两被告负担。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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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7 |
3 |
(2020)粤0305民初6141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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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614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州市胜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良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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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6141号广州市胜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杨少南:原告深圳市新良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胜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杨少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民初61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广州市胜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新良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330870元;二、被告广州市胜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新良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其中2016年10月31日至2019年8月19日前的利息共计47955.29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33087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杨少南对被告广州市胜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述所欠原告深圳市新良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杨少南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州市胜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深圳市新良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047.2元,由两被告负担。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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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7 |
4 |
(2020)粤0305民初6141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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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614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新良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胜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杨少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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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6141号广州市胜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杨少南: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新良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胜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杨少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0)粤0305民初6141号],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和简易转普通程序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5年1月至2018年5月累计拖欠货款共计人民币330870元,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52276.12元(其中:逾期利息人民币5361.40元,以39837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10月31日至2017年2月10日;逾期利息人民币22614.16元,以38087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2月11日暂计算至2018年5月7日;逾期利息人民币20431.22元,以33087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5月8日暂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逾期利息人民币3869.34元,以330870元为基数,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暂计算至2019年11月30日,最终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判决被告杨少南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3、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诉讼所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拟定于2020年12月21日9:30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112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年九月十五日注:本公告于2020年9月15日刊登联系人:李微联系电话:0755-86143602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327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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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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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2588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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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258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州市胜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良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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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2588号广州市胜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杨少南: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新良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胜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杨少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保全)、开庭传票、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逾期提交将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本院定于2019年9月20日9时30分在本院沙河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届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六月十八日联系人:徐文嘉联系电话:0755-26079345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云路10号沙河人民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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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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