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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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恒驰汇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银河昊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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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人-厦门恒驰汇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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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恒驰汇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北京银河昊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北京银河昊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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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厦门恒驰汇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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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河昊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刘家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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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北京银河昊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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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河昊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向全俊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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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北京银河昊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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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河昊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代安发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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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北京银河昊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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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河昊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黎安春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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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北京银河昊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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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河昊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冯茂林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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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北京银河昊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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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河昊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江家全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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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北京银河昊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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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河昊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郭建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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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北京银河昊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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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河昊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李威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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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北京银河昊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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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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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成都市众邦欣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银河昊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北京银河昊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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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双流12955号 | 修理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市众邦欣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北京银河昊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银河昊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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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8)川0116民初12955号原告成都市众邦欣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银河昊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北京银河昊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北京银河昊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成都市众邦欣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汽车维修费28027元;二、北京银河昊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对第一项确定的债务金额在北京银河昊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清偿不能的情况下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成都市众邦欣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对北京银河昊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所有的川A05N7B(VIN号LDC6432T5H3037607)享有留置权并对该车拍卖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成都市众邦欣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760元,由成都市众邦欣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60元,北京银河昊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00元,北京银河昊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500元。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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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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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成都市众邦欣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银河昊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北京银河昊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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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1612955号 | 修理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市众邦欣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北京银河昊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银河昊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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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成都市众邦欣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银河昊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北京银河昊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于期满后第3日十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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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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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12246号原告刘六强、罗尚容与被告银乐清、唐川、梁山天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北京银河昊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北京银河昊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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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12246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罗尚容 刘六强 被告- 银乐清 唐川 梁山天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北京银河昊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北京银河昊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曲阜营销服务部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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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7)川0107民初12246号原告刘六强、罗尚容与被告银乐清、唐川、梁山天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北京银河昊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北京银河昊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曲阜营销服务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被告唐川、原告刘六强、罗尚容的民事上诉状。被告唐川上诉内容如下:一、依法撤销(2017)川0107民初12246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改判被上诉人赔偿原审原告300743.5元,上诉人不承担责任;二、依法判决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原告刘六强、罗尚容上诉内容如下:一、依法撤销(2017)川0107民初12246号民事判决书第五项,改判被上诉人对原审被告唐川赔偿300743.5元的义务向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二、依法判决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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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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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12246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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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12246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罗尚容 刘六强 被告- 银乐清 唐川 梁山天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北京银河昊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北京银河昊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曲阜营销服务部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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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7)川0107民初12246号原告刘六强、罗尚容与被告银乐清、唐川、梁山天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北京银河昊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北京银河昊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曲阜营销服务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银乐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刘六强、罗尚容赔偿300743.5元;二、被告梁山天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银乐清的上述赔偿义务向原告刘六强、罗尚容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唐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刘六强、罗尚容赔偿300743.5元;四、被告都邦财保曲阜营销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刘六强、罗尚容赔偿119370元;五、驳回原告刘六强、罗尚容其它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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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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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7执2184号执行通知书、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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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7执218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的北京银河昊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当事人- 北京银河昊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被告- 罗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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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执行的北京银河昊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川0107执2184号执行通知书、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你按照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7民初11217号民事判决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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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7 |
| 6 |
(2018)川0107执2179号执行通知书、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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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7执217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的北京银河昊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当事人- 北京银河昊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被告- 刘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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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执行的北京银河昊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川0107执2179号执行通知书、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你按照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7民初11199号民事判决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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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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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7执2192号执行通知书、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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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7执219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的北京银河昊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当事人- 北京银河昊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被告- 黄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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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执行的北京银河昊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川0107执2192号执行通知书、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你按照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7民初11193号民事判决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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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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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7执2174号执行通知书、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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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7执217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的北京银河昊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当事人- 北京银河昊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被告- 谢海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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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执行的北京银河昊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川0107执2174号执行通知书、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你按照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7民初11216号民事判决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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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6 |
| 9 |
(2018)川0107执2195号执行通知书、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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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7执219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的北京银河昊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当事人- 北京银河昊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被告- 张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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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执行的北京银河昊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川0107执2195号执行通知书、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你按照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7民初11203号民事判决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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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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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7执2173号执行通知书、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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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7执217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的北京银河昊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当事人- 北京银河昊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被告- 王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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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执行的北京银河昊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川0107执2173号执行通知书、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你按照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7民初11190号民事判决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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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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