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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商汇

    全商汇(深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简介:-
    • 法律诉讼 6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3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6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肖丹与全商汇(深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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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渝0112民初20595号 劳动争议

    原告-肖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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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2021-08-11 2021-09-24
    2

    陶美玲与全商汇(深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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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渝0112民初11683号 劳动争议

    当事人-全商汇(深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陶美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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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2021-04-30 2021-05-20
    3

    肖丹与全商汇(深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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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原告-肖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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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

    张俊峰与全商汇(深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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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原告-张俊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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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肖丹与全商汇(深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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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原告-肖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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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陶美玲与全商汇(深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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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当事人-全商汇(深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陶美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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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30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渝0112执12211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7-08 详情
    2 (2021)渝0112执10623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6-25 详情
    3 (2021)渝0112执11047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6-24 详情
    4 (2021)渝0112执10416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6-21 详情
    5 (2021)渝0112执10924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6-18 详情
    6 (2021)渝0112执10915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6-18 详情
    7 (2021)渝0112执10378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6-18 详情
    8 (2021)渝0112执10818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6-17 详情
    9 (2021)渝0112执10817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6-17 详情
    10 (2021)渝0112执10816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6-17 详情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91执240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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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91执2400号 劳动争议

    原告- 彭建 当事人- 全商汇(深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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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商汇(深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彭建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1】1800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91执240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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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8
    2

    (2021)粤0304民初24561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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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24561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皇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铭珠珠宝有限公司 陈永前 熊彪 全商汇(深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袁野 汇道(深圳)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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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24561号陈永前、汇道(深圳)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皇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熊彪、陈永前、袁野、汇道(深圳)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全商汇(深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铭珠珠宝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证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原告和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的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及四方协议于2020年11月1日解除;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2020年10月租金53575元及逾期违约金4152.06元、物业管理费376元及逾期违约金29.14元(以上费用违约金均以10月应缴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元为基数,自10月6日开始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3月9日);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2020年8月至10月的电费1422元及违约96.29元、基础设施服务费729元及违约金49.38元(该项费用违约金按照各类费用每月欠费金额为基数,自各月6日开始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3月9日);4.判令被告二向原告支付2020年10月租金91275元及逾期违约金7073.81元、物业管理费13692元及逾期违约金1061.13元(以上费用违约金均以10月应缴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元为基数,自10月6日开始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3月9日);5.判令被告二向原告支付2020年8月至10月的电费2421元及违约163.91元、基础设施服务费1241元及违约金84.06元(该项费用违约金按照各类费用每月欠费金额为基数,自各月6日开始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3月9日);6.判令被告三向原告支付2020年10月租金53575元及逾期违约金4152.06元、物业管理费8036元及逾期违约金622.79元(以上费用违约金均以10月应缴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元为基数,自10月6日开始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3月9日);7.判令被告三向原告支付2020年8月至10月的电费1422元及违约96.29元、基础设施服务费729元及违约金49.38元(该项费用违约金按照各类费用每月欠费金额为基数,自各月6日开始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3月9日);8.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84833元;被告二向原告支付赔偿金人民币314901元;被告三向原告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84833元;9.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免租期租金53575元;被告二向原告支付免租期租金91275元;被告三向原告支付免租期租金53575元;10.判令原告没收被告一租赁保证金160724元、管理费保证金24109元、水电押金3653元;判令原告没收被告二租赁保证金273827元管理费保证金41074元、水电押金6223元;判令原告没收被告三租赁保证金160724元、管理费保证金24109元、水电押金3653元;11、判令被告二向原告支付逾期未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地址的违约金人民币33163.25元(自2020年11月21日起,按照每月租金标准的10%,即每月9127.5元迸行计算,实际计算至被告二将注册地址迁出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3月9日);12.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因追索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10971】元;被告二承担原告因追索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17127】元;被告三承担原告因追索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11177】元;13.判令被告四对被告一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五对被告二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六对被告三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4.判令六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8月20日9时15分,请于开庭前十五分钟到我院庭审管理中心查看开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六月三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在本院门户网站联系人:肖英 收起

    ... 展开
    20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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