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温税一稽罚[2019]128 |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2010年至2013年,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温林锋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公司以收取价税合计9%开票费,为温州腾旭进出口有限公司(后变更为温州乐丰进出口有限公司)虚开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4700170.1元,税额共计人民币682930.7元。上述虚开的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温州乐丰进出口有限公司均已申报退税,共计人民币602585.87元。案发后,你单位已退出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602585.87元,用于补缴温州乐丰进出口有限公司骗取的税款。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鹿检公诉刑不诉〔2019〕85号、鹿检公诉刑不诉〔2019〕86号);2、检查人员制作的工作底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鹿检公诉刑不诉〔2019〕85号和鹿检公诉刑不诉〔2019〕86号)处罚决定:决定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处以5万元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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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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