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舟普卫放罚〔2019〕5001号 | 舟山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舟普卫放罚〔2019〕5001号当事人:舟山市六横康欣中西医结合诊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燕行。2019年6月3日,本机关卫生监督员对位于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峧头东海路91、93、95、97号的舟山市六横康欣中西医结合诊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场所设有放射科(DR机房);在放射科电脑上查见诊断报告一份,在电脑桌上查见六横中医门诊影像诊断报告三份;现场未查见《放射诊疗许可证》。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经领导批准,本机关于2019年6月3日对此案进行受理并予以立案调查。经本机关对你单位受委托人王某某的询问调查,进一步查明你单位自2019年4月10日起至案发在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事实。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具体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1:2019年6月3日《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打印件6张及影像诊断报告3张,证明本机关卫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的情况;证据2:2019年6月3日《卫生监督意见书》(编号:2019060603-1)1份,证明本机关责令你单位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不得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事实;证据3:2019年6月14日对你单位被委托人王某某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在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事实;证据4:2019年6月14日提取的《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照片打印件和王燕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信息和作为被处罚主体合适,能够依法独立行使权利与承担法律责任;证据5:2019年6月14日提取的王某某《居民身份证》照片打印件以及委托书各1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王燕行委托王某某办理你单位相关事宜。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机关于2019年7月9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舟普卫放罚告〔2019〕5001号),告知了对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等,并告知了你单位享受陈述、申辩的权利,也可以放弃上述权利。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也未委托他人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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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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