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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乌蒙地质

    贵州省乌蒙地质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红州路53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1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1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程红、戚德群等与贵州省乌蒙地质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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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皖1323民初2473号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程红
    戚德群
    收起

    ... 展开
    灵璧县人民法院 2021-07-22 2021-08-15
    2

    杨凯、刘节灵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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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皖1323执1508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杨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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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灵璧县人民法院 2021-07-20 2021-07-27
    3

    刘节灵、杨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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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皖13民终126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刘节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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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4-13 2021-04-27
    4

    杨凯、刘节灵、贵州省地质矿产局乌蒙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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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皖1323民初496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杨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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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灵璧县人民法院 2020-12-18 2021-04-27
    5

    刘节灵、杨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皖13民终202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刘节灵 收起

    ... 展开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7-29 2020-08-31
    6

    杨凯、刘节灵、贵州省地质矿产局乌蒙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0)皖1323民初48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杨凯
    刘节灵
    贵州省地质矿产局乌蒙工程公司
    收起

    ... 展开
    灵璧县人民法院 2020-05-22 2020-08-25
    7

    岑巩县中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省地质矿产局乌蒙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黔2626民初15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岑巩县中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 展开
    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 2020-03-12 2020-04-21
    8

    杨凯与刘节灵、骆井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19)皖1323民初4234号 合同纠纷

    原告-杨凯 收起

    ... 展开
    灵璧县人民法院 2019-12-06 2020-03-23
    9

    欧德贵与贵州省地质矿产局乌蒙工程公司、三穗县台烈镇人民政府、杨宇、欧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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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黔2624执19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欧德贵 收起

    ... 展开
    三穗县人民法院 2017-05-02 2017-06-27
    10

    欧德贵与贵州省地质矿产局乌蒙工程公司、欧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16)黔26民终114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杨宇
    欧琳
    贵州省地质矿产局乌蒙工程公司
    收起

    ... 展开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08-15 2016-08-2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1)皖1323民初2473号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 戚德群 程红 被告- 贵州省乌蒙地质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奥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本院受理原告程红、戚德群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廉政监督卡、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 展开
    2021-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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