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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云行智能

    深圳云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粤桂社区白石路3818号阳光粤海大厦817A9
    • 简介:-
    • 法律诉讼 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深圳云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信元天辰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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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执12931号 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云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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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0-12-28 2021-01-28
    2

    沈明天、深圳云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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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执15020号 劳动争议

    申请执行人-沈明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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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0-12-17 2020-12-25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305执15020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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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执15020号 劳动争议

    原告- 沈明天 被告- 深圳云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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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15020号深圳云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沈明天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0]2370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1502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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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02
    2

    (2020)粤0305执12931号公告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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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执12931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云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信元天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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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12931号深圳市信元天辰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云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信元天辰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方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12931号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该执行决定书的主要内容为:将被执行人深圳市信元天辰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0379084N,法定代表人:张东风,身份证号码440301197301224419)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该限制消费令的主要内容为:责令你方自收到本令之日起不得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之行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联系人:谭勉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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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4
    3

    (2020)粤0305执12931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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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执12931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云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信元天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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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12931号深圳市信元天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云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953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1293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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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13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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