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吴剑飞与广州智特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程道莲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106民初30373号之一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原告-吴剑飞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1-01-06 | 2021-04-2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20)粤0106民初30373号吴剑飞与广州智特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程道莲、吴世林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106民初30373号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原告- 吴剑飞 被告- 广州智特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程道莲 吴世林 收起
...
展开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30373号广州智特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程道莲、吴世林:本院受理原告吴剑飞诉被告广州智特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程道莲、吴世林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判令确认2001年10月1日被告广州市智特奇饲料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不成立或无效;二、判令确认2001年10月1日原告与北宫程道莲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无效;三、三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2月29日10时1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明镜路1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5966132020-10-0916:08:34:919联系人:(2020)粤0106民初30373号吴剑飞与广州智特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程道莲、吴世林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广州智特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程道莲、吴世林: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联系人:电话:83006814 收起
...
展开
|
2020-10-09 |
邮箱
电话
公司简介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