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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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市侣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石宏权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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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7991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侣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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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6-08 | 2021-08-15 |
2 |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与张平贵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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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民初25551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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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1-01-05 | 2021-04-30 |
3 |
深圳市侣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刘亚涛等十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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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037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侣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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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2-21 | 2021-01-29 |
4 |
深圳市侣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刘亚涛等十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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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036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侣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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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2-21 | 2021-01-29 |
5 |
深圳市侣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刘亚涛等十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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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035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侣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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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2-21 | 2021-01-29 |
6 |
深圳市侣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刘亚涛等十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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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036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侣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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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2-21 | 2021-01-29 |
7 |
深圳市侣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刘亚涛等十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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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036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侣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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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2-21 | 2021-01-29 |
8 |
深圳市侣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刘亚涛等十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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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035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侣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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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2-21 | 2021-01-29 |
9 |
深圳市侣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刘亚涛等十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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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036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侣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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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2-21 | 2021-01-29 |
10 |
深圳市侣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刘亚涛等十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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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036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侣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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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2-21 | 2021-01-29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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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5民初5116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侣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百盛鑫来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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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07 | 2020-07-12 |
2 | (2019)陕0116民初5600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田后稳 被告- 陕西神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及深圳市侣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侣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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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G99 | 2020-04-23 |
3 | -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田后稳 被告- 陕西神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及深圳市侣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侣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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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G35 | 2019-08-0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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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民初800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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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8003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侣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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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8003号李登新:原告深圳市侣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登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民初80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原告深圳市侣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贾祥等三人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于起诉状送达各案被告之日解除;二、被告贾祥等三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侣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归还租赁车辆(其中8007号案被告已归还车辆);三、被告贾祥等三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侣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各案逾期之日起计至合同解除之日租金及之后至车辆实际归还之日止车辆占有使用费(车辆占有使用费按月租金计算,各案保证金予以抵扣,其中8007号案租金自逾期之日起计至2020年3月22日,应扣除被告尹秋丹已付租金1450元);四、被告贾祥等三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侣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各案违约金;五、驳回原告深圳市侣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各案合同解除时间、月租金标准、车辆占有使用费起算时间、需抵扣的保证金金额、违约金金额等信息详见附表三)如各案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系列案各案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深圳市侣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和各案被告按比例负担(诉讼费负担金额详见附表三)。对于应由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因原告已预交,故由本院予以退回,各案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拒不缴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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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6 |
2 |
(2021)粤0305执1265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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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2653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侣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韩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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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2653号韩路: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侣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韩路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5民初203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265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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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0 |
3 |
(2021)粤0305执1265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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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2652号 | - |
原告- 深圳市侣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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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2652号李井林: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侣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井林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20385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265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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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7 |
4 |
(2021)粤0305执1327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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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3276号之一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侣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刘亚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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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3276号之一刘亚涛: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侣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203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327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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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7 |
5 |
(2021)粤0305执12628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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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2628号 | - |
原告- 深圳市侣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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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2628号之一罗丽茵: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侣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丽茵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20426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262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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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4 |
6 |
(2021)粤0305执12625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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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2625号 | - |
原告- 深圳市侣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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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2625号之一李海龙: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侣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海龙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20423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262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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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4 |
7 |
(2021)粤0305执12623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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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2623号 | - |
原告- 深圳市侣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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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2623号之一黄汉荣: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侣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汉荣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20422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262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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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4 |
8 |
(2021)粤0305执12620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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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2620号 | - |
原告- 深圳市侣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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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2620号之一高雨川: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侣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雨川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20419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262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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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4 |
9 |
(2021)粤0305执12626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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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2626号 | - |
原告- 深圳市侣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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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2626号之一李盘峰: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侣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盘峰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20424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262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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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4 |
10 |
(2021)粤0305执12630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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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2630号 | - |
原告- 深圳市侣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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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2630号之一戚军乐: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侣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戚军乐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20431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263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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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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