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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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新华支行、绵阳绵州美家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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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新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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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新华支行、张建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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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新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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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新华支行、朱夏川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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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新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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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邱明松、李春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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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李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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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新华支行、李雪萍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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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新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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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新华支行、谢良贵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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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新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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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新华支行、余德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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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新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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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新华支行、王榆豪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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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新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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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新华支行、曾晓凤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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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新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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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新华支行、刘玉洪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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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新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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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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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5)涪民初字第498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新华支行 被告- 绵阳中信集团有限公司 罗华 杨萍 蒋翔宇 李玉凤 蒋德蓉 蒋德坤 蒋涛 蒋德芳 蒋文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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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G46 | 2017-08-27 |
2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新华支行 被告- 陈康 费小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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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G32 | 2017-04-1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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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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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新华支行 被告- 王天彦 周苏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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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苏凯、王天彦: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264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新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贷款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借款立即到期;二、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剩余贷款本金99766.44元及截止2021年4月21日积欠的利息7499.57元、罚息4345.05元及复利830.29元(合计12674.91元)。并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利息标准为:贷款利率为贷款发放时央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30%确定,即9.165%;罚息及复利计算标准为约定利率加收30%,即11.9145%)承担至还清之日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三、判令原告有权从位于涪城区平政一巷4号37栋12层2号房地产变价款中优先受偿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四、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2年6月2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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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4 |
2 |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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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新华支行 被告- 王玉娟 谢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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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虎、王玉娟: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224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新华支行与被告谢虎、王玉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原告与二被告之间贷款合同项下未偿还的贷款提前到期;2.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3788.83元,及截至2021年4月21日积欠利息、罚息、复利13168.24,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承担至还清之日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3.原告有权从二被告位于绵阳市涪城区沿江东街31号2幢1单元4层12号不动产变价款中优先受偿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4、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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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1 |
3 |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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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新华支行 被告- 熊海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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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海军: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536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新华支行与被告熊海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借款于2021年4月21日到期,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共计165269.65元,及截止2021年4月21日拖欠的利息4716.98元、罚息65.95元、复利78.38元,并支付从2021年4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罚息及利息的复利。逾期罚息的计算标准为:以165269.65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7.007%计算;复利计算标准为:以4716.9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007%计算;二、原告对被告提供的位于绵阳市科创园区创业大道239号天和上品6栋2单元3层2号抵押房屋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上述第一项的全部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的权利。本案受理费3702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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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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