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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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四川恒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成源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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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3执复140号 | 其他案由 |
复议申请人-四川恒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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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5 | 2021-04-02 |
2 |
异议人四川恒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四川成源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省太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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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302执异13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异议人-四川恒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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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 2020-11-17 | 2021-02-05 |
3 |
黄艳霞、郑三铃等与四川恒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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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403民初418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郑三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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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4-02 | 2020-06-12 |
4 |
四川恒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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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403执936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恒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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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3-18 | 2020-04-09 |
5 |
四川恒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忠耀、赵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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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403执935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四川恒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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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 2019-12-16 | 2020-02-17 |
6 |
四川恒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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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403执934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恒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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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 2019-12-11 | 2020-02-17 |
7 |
四川恒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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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403执937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恒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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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 2019-12-11 | 2019-12-18 |
8 |
四川恒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忠耀、赵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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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403民初885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恒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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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6-06 | 2019-11-20 |
9 |
四川恒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黄长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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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403民初898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恒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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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6-03 | 2019-11-20 |
10 |
周晴与何江、应红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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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403民初217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周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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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2-28 | 2019-08-2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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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川1403民初885号原告四川恒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忠耀、赵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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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403民初885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恒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刘忠耀 赵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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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403民初885号原告四川恒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忠耀、赵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四川恒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忠耀、赵娜于2016年8月12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二、被告刘忠耀、赵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四川恒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解除案涉商品房的备案登记及抵押登记手续(案涉商品房位于眉山市彭山区灵石东路39号“滨江翡翠城”25幢2单元25楼1号,合同签约备案号:48314,备案时间:2016年8月16日)。三、被告刘忠耀、赵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恒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的利息及罚息共计31626.03元。四、被告刘忠耀、赵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恒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3720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950元,由被告刘忠耀、赵娜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在支付原告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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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5 |
2 |
(2019)川1403民初898号原告四川恒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黄长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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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403民初898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恒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黄长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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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403民初451号898号原告四川恒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黄长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四川恒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长全于2016年8月30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二、被告黄长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四川恒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解除案涉商品房的备案登记及抵押登记手续(案涉商品房位于眉山市彭山区灵石东路39号“滨江翡翠城”11幢2单元21楼6号,合同签约备案号:48956,备案时间:2016年9月29日)。三、被告黄长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恒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的利息及罚息共计18183.63元。四、被告黄长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恒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2586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920元,由被告黄长全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在支付原告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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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8 |
3 |
(2019)川1403民初217号民事案件,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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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403民初217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周晴 当事人- 四川恒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何江 应红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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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403民初217号原告周晴与被告何江、应红群、第三人四川恒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眉山彭山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具体地址不详,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原告周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代被告何江、应红群向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眉山彭山支行支付借款本金170118.12元及利息(利息的具体金额以第三人提供的数据为准);2、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眉山彭山支行收到上述款项后十日内解除对案涉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3、被告何江、应红群于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眉山彭山支行解除对案涉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后60日内办理好案涉房屋的不动产权证。第三人四川恒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协助义务;4、被告何江、应红群于案涉房屋的不动产证办理完毕后三十日将其过户至原告周晴名下;5、被告何江、应红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周晴垫付的费用6104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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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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