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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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13390号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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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13390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林明安 被告- 张科平 深圳市素质佳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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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13390号深圳市素质佳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张科平:原告林明安与被告张科平、深圳市素质佳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9民初133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如下: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管辖。该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三日联系人:余素颖联系电话:0755-21088048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2号龙华法院民庭6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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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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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13390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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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13390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林明安 被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 深圳市素质佳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张科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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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13390号深圳市素质佳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张科平:本院受理原告林明安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深圳市素质佳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张科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因被告深圳市素质佳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张科平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9民初1339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1月11日10时30分在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第三十三审判庭开庭,请于开庭前十分钟在开庭地点进行证据交换。请依时出庭,逾期将依法裁判。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向原告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合计人民币206974.36元,具体详见附件《林明安案件赔偿明细表》。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卢诗晓联系电话:0755-21088048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2号917办公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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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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