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中山市永裕酒店有限公司、徐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8)粤2072执3208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永裕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8-20 00:00:00 | 2019-01-20 |
| 2 |
中山市永裕酒店有限公司与蔡一建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7)粤2072民初7607号 |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永裕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7-11-27 | 2019-11-20 |
| 3 |
中山市永裕酒店有限公司与徐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7)粤2072民初5337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永裕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7-07-24 | 2018-06-30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17)粤2072民初7607号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7)粤2072民初7607号 |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永裕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 蔡一建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蔡一建:原告中山市永裕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蔡一建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本院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2民初7607号民事判决书。现判决如下:被告蔡一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永裕酒店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住宿费120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7年6月30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收起
...
展开
|
2017-11-29 |
| 2 |
(2017)粤2072民初5337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7)粤2072民初5337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永裕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 徐帆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2072民初5337号徐帆: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永裕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2民初53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徐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山市永裕酒店有限公司租金、水电费共计51375.2元及利息(以51375.2元为本金,从2017年4月2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徐帆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4元,减半收取为542元,由被告徐帆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给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收起
...
展开
|
2017-10-25 |
| 3 |
(2017)粤2072民初7607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收起
...
展开
|
- |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永裕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 蔡一建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蔡一建: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山市永裕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蔡一建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7)粤2072民初7607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房费12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夏重彬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梁瑜、林谊琼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由邓键婷担任,本院定于2017年11月2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收起
...
展开
|
2017-09-11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