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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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吴朝兵、钟右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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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6民终983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吴朝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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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06 | 2021-06-11 |
2 |
钟右波与吴朝兵、云南良盛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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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602民初5159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钟右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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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 2020-12-30 | 2021-07-13 |
3 |
芶万平与周中文、云南良盛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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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2530民初1207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芶万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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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0-11-23 | 2020-12-18 |
4 |
赵康英与云南良盛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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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2523民初234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赵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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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0-11-19 | 2020-12-02 |
5 |
昭通市昭阳区金祥建筑租赁站与余品能云南良盛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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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20民初6855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昭通市昭阳区金祥建筑租赁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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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0-10 | 2020-10-27 |
6 |
宁德宏、刘卫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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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民终410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宁德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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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09 | 2020-12-24 |
7 |
昆明恒安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晋宁分公司与云南良盛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良盛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晋宁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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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22民初232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昆明恒安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晋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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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 2020-09-29 | 2020-12-27 |
8 |
云南良盛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康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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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25民辖终31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云南良盛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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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18 | 2020-09-15 |
9 |
钟右波、吴朝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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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6民终912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钟右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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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12 | 2020-09-27 |
10 |
朱丹凤与云南良盛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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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349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朱丹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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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5-06 | 2020-12-2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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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云0102民初字147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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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02民初字147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刘卫 当事人- 云南良盛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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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云0102民初字1478号宁德宏、云南良盛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卫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1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50万元;2、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借款期间利息1136333.33元(截至2015年11月25日的利息为31.5万元);按借款期间月利率2%计算,2015年11月26日至2016年11月11日,共计352天,3500000×2%÷30×352=821333.33元;821333.33+315000=1136333.33元)请;3、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的违约金共计1024333.33元(按月利率2%计算,2016年11月12日至2018年1月25日,共计439天,3500000×2%×439=1024333.33元;2018年1月25日之后的损失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4、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律师服务费、住宿费、交通费、保全担保费等实际支出费用;5、判令被告2对被告1的上述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为追索债权支出的费用等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判令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和勤政廉政执法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门法庭(昆明市华山东路52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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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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