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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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东阳市横店建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胡和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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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894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阳市横店建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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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 2017-05-22 | 2017-09-28 |
2 |
刘光华、戈学连等与余承东、李青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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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民初3962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刘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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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2017-01-13 | 2017-03-28 |
3 |
东阳市横店建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何金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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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895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阳市横店建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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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 2016-08-09 | 2016-09-0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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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胡和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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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894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阳市横店建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胡和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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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8949号胡和录:本院受理原告东阳市横店建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83民初89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的主要内容为:准许原告东阳市横店建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东阳市横店建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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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2 |
2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胡和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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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894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阳市横店建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胡和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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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8949号胡和录:本院受理原告东阳市横店建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被告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判后答疑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表。原告诉称: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货款1641387.5元及违约金(自2014年9月1日起按月息1.59%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本案由助理审判员许嘉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付娟娟、人民陪审员方尚龙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开庭审理日期为2016年10月11日09时30分,开庭地点在横店法庭第2法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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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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