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全南县诚运建材物流服务部、廖志坚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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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全南县诚运建材物流服务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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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全南县诚运建材物流服务部与曾杨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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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全南县诚运建材物流服务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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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现依法向廖志坚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729民初365号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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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729民初36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全南县诚运建材物流服务部 被告- 廖志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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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廖志坚:本院受理原告全南县诚运建材物流服务部与被告廖志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729民初3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廖志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全南县诚运建材物流服务部(经营者缪石明)支付货款7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日止按2020年12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廖志坚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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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2 |
| 2 |
依法向廖志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指示、廉政监督卡、公民代理告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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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729民初36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全南县诚运建材物流服务部 被告- 廖志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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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廖志坚:本院受理原告全南县诚运建材物流服务部诉被告廖志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全南县诚运建材物流服务部在本案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0000元,并从诉讼之日起至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利率计算逾期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指示、廉政监督卡、公民代理告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并定于2021年6月29日上午9时在本院三楼六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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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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