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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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佛山市安倍思家具有限公司与蔡伯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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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安倍思家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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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佛山市安倍思家具有限公司、蔡伯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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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安倍思家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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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佛山市安倍思家具有限公司与蔡伯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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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安倍思家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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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佛山市安倍思家具有限公司与蔡伯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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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安倍思家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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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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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606民初1087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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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1087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安倍思家具有限公司 被告- 蔡伯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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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伯东: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安倍思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蔡伯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606民初1087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蔡伯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安倍思家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0280元及其利息(利息以所欠货款为基数自2019年5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货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佛山市安倍思家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10.86元(原告佛山市安倍思家具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蔡伯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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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5 |
2 |
(2019)粤0606民初1087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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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1087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安倍思家具有限公司 被告- 蔡伯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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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伯东: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安倍思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蔡伯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应诉材料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共计130550元;2.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共计4992.72元(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9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货款之日,暂计至2019年4月28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宋小静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洁珍、张伟森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赖冠华担任记录。本案定于2019年9月19日上午9时正在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乐从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请你依时参加诉讼,逾期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进行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六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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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6 |
3 |
(2019)粤0606民初200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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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200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安倍思家具有限公司 被告- 蔡伯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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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伯东: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安倍思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蔡伯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将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送达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共计823560元;2.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共计13449.47元(逾期付款利率自2018年8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货款之日,暂计至2018年12月14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辜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熊剑影、苏丽媚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定于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上午九点四十五分在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乐从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请你依时参加诉讼,逾期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进行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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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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