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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华之沙

    深圳市华之沙旅业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新洲花园综合楼3-9楼
    • 简介:-
    • 法律诉讼 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5

    法律诉讼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深圳市新洲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维也纳酒店有限公司、深圳市华之沙旅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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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终22537号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上诉人-深圳市新洲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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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1-21 2021-01-07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粤03民终22537号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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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终2253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维也纳酒店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之沙旅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洲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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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9)粤03民终22537号深圳市华之沙旅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深圳市新洲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维也纳酒店有限公司、深圳市华之沙旅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二审本院(2019)粤03民终225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2019)粤03民终2253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7页倒数第二行、第一行“本案诉讼费用,已由新洲城公司预交,维也纳公司、华之沙公司负担之数迳付新洲城公司”补正为“本案诉讼费用,已由新洲城公司预交,维也纳公司、华之沙公司负担之数迳付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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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2-28
    2

    (2019)粤03民终22537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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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终2253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上诉人- 深圳市新洲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维也纳酒店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之沙旅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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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9)粤03民终22537号深圳市华之沙旅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深圳市新洲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维也纳酒店有限公司、深圳市华之沙旅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二审本院(2019)粤03民终225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37195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维也纳酒店有限公司、深圳市华之沙旅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深圳市新洲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364416.95元及利息(利息以354567.8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8年9月17日计至2019年8月1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利息以9849.1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8年10月6日计至2019年8月1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驳回上诉人深圳市新洲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维也纳公司、华之沙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5533元(已由新洲城公司预交),由新洲城公司负担30967元,由维也纳公司、华之沙公司负担456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5533元(已由新洲城公司预交),由新洲城公司负担30967元,由维也纳公司、华之沙公司负担4566元。本案诉讼费用,已由新洲城公司预交,维也纳公司、华之沙公司负担之数迳付新洲城公司,新洲城公司预交的由维也纳公司、华之沙公司负担之数,新洲城公司可向法院申请退回。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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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26
    3

    (2019)粤03民终22537号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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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终2253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维也纳酒店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之沙旅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洲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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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9)粤03民终22537号深圳市华之沙旅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深圳市新洲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维也纳酒店有限公司、深圳市华之沙旅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二审审理传票。本院定于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上午十一点十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依法审理本案,合议庭成员:王伟、李小丽、黄国辉,书记员:冯建辉。届时你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裁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一九年十月十五日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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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15
    4

    (2018)粤0304民初37195-1号公告上诉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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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4民初37195-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新洲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维也纳酒店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之沙旅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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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4民初37195-1号深圳市华之沙旅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新洲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维也纳酒店有限公司、深圳市华之沙旅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了(2018)粤0304民初37195号民事判决书,原告深圳市新洲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现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如下:1、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37195号民事判决;2、判令被上诉人深圳市华之沙旅业有限公司向上诉人支付管理费2837006.86元(2000年1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期间,按照每月1.56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2013年5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按照每月5.2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计算方式见事实与理由部分);3、判令被上诉人维也纳酒店有限公司对被上诉人深圳市华之沙旅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4、判令两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该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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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14
    5

    (2018)粤0304民初37195号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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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4民初3719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新洲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维也纳酒店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之沙旅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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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4民初37195号深圳市华之沙旅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新洲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维也纳酒店有限公司、深圳市华之沙旅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司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司公告送达(2018)粤0304民初371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深圳市新洲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5533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本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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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30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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