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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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市安恒运输有限公司与华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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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民初3484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安恒运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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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1-04-01 |
2 |
张红艳与李江、阮李生、深圳市安恒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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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3290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张红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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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2-23 | 2021-01-19 |
3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黄晓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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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34382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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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03 | 2020-12-31 |
4 |
陈天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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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6402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上诉人-陈天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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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23 | 2021-02-04 |
5 |
冯全世、何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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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29057、29058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申请执行人-冯全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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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11-19 | 2020-1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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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黄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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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3834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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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11 | 2020-12-14 |
7 |
深圳市安恒运输有限公司、王妃銮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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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9525号 | 追偿权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安恒运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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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03 | 2021-01-20 |
8 |
李章武与深圳市安恒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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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4733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李章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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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6-05 | 2020-10-13 |
9 |
深圳市安恒运输有限公司、冯全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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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5646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安恒运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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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19 | 2020-09-17 |
10 |
徐明、罗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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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9154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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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19 | 2020-08-13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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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306民初27168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徐芳 徐明 被告- 黄绍军 罗琼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陈道 深圳市安恒运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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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G33 | 2019-03-31 |
2 | (2017)粤0306民初19254号 |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
原告- 张杰麟 被告- 陈海森 深圳市安恒运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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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G71 | 2018-06-12 |
3 | (2018)粤03民终2836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 深圳市安恒运输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李健峰 崔延格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布吉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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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3-1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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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民初415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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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4155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杨辉 被告- 吴建春 曾江猛 深圳市安恒运输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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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4155号吴建春:本院受理原告杨辉诉被告曾江猛、深圳市安恒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吴建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305民初4155号】,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曾江猛、深圳市安恒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赔偿杨辉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204120元;2、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3、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追加被告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2日14时30分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开庭地点在本院蛇口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六月十一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电话:0755-26693482(叶助理)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花果路70号蛇口人民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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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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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7790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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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7790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深圳市安恒运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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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7790号陈马禄、张在范: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诉陈马禄、深圳市安恒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第三人张在范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27日16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零二一年七月八日本公告于2021年7月8日刊登于本院官方网站(网站: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陶源联系电话:0755-21050834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二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速裁庭719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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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8 |
3 |
(2021)粤0309民初7790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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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7790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被告-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陈马禄 深圳市安恒运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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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7790号陈马禄: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诉陈马禄、深圳市安恒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23日15时15分在本院第二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本公告于2021年5月28日刊登于本院官方网站(网站: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陶源联系电话:0755-21050834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二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速裁庭719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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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8 |
4 |
(2020)粤0304民初1670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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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6704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温元顺 被告- 深圳市安恒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杨志佳 陈贵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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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16704号之三陈贵阳、杨志佳:本院受理原告温元顺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安恒运输有限公司、陈贵阳、杨志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内容如下:一、请求发回重审或依法撤销(2020)粤0304民初16704号第一、第二项判决,并依法改判;二、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温元顺、深圳市安恒运输有限公司、陈贵阳、杨志佳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四月十三日(本公告于当天刊登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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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3 |
5 |
(2020)粤0304民初1670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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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6704号之二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深圳市安恒运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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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16704号之二陈贵阳:本院受理原告温元顺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安恒运输有限公司、陈贵阳、杨志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继续赔偿原告温元顺110000元并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继续赔偿原告温元顺233255.92元;三、驳回原告温元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89.98元(已由原告预交7190.35元,退还原告4600.37元),由原告温元顺负担463.11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2126.87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四月九日(本公告于当天刊登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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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9 |
6 |
(2020)粤0304民初1670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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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6704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温元顺 被告- 深圳市安恒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杨志佳 陈贵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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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6704号之二陈贵阳:本院受理原告温元顺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安恒运输有限公司、陈贵阳、杨志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继续赔偿原告温元顺110000元并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继续赔偿原告温元顺233255.92元;三、驳回原告温元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89.98元(已由原告预交7190.35元,退还原告4600.37元),由原告温元顺负担463.11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2126.87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四月九日(本公告于当天刊登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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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9 |
7 |
(2020)粤0306民初4114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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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民初41148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当事人- 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深圳市安恒运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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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6民初41148号周思杰、梁智勇:原告蒋文华与被告周思杰、深圳市安恒运输有限公司、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梁智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6民初41148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以下金额共计人民币170967.4元)1.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70967.4元(详见赔偿明细);2.请判令被告三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就原告的上述各项损失承担赔付责任,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付;3.请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6月17日09时30分在沙井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法院联系人:薛晓媚电话:0755-8149825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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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0 |
8 |
(2020)粤0306民初4114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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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民初41148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蒋文华 被告- 深圳市安恒运输有限公司 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梁智勇 周思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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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6民初41148号周思杰、梁智勇:原告蒋文华与被告周思杰、深圳市安恒运输有限公司、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梁智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6民初41148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以下金额共计人民币170967.4元)1.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70967.4元(详见赔偿明细);2.请判令被告三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就原告的上述各项损失承担赔付责任,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付;3.请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6月17日09时30分在沙井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法院联系人:薛晓媚电话:0755-8149825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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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0 |
9 |
(2020)粤0304民初1670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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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6704号之一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深圳市安恒运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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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16704号之一杨志佳:本院受理原告温元顺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安恒运输有限公司、陈贵阳、杨志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继续赔偿原告温元顺110000元并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继续赔偿原告温元顺233255.92元;三、驳回原告温元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89.98元(已由原告预交7190.35元,退还原告4600.37元),由原告温元顺负担463.11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2126.87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本公告于当天刊登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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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6 |
10 |
(2020)粤0304民初1670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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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6704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温元顺 被告- 深圳市安恒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杨志佳 陈贵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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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16704号之一杨志佳:本院受理原告温元顺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安恒运输有限公司、陈贵阳、杨志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继续赔偿原告温元顺110000元并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继续赔偿原告温元顺233255.92元;三、驳回原告温元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89.98元(已由原告预交7190.35元,退还原告4600.37元),由原告温元顺负担463.11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2126.87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本公告于当天刊登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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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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