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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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宁波市宏顺机械电器仪表厂执行实施类执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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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宁波市宏顺机械电器仪表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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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宁波峨荟仪表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市宏顺机械电器仪表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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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峨荟仪表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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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宁波峨荟仪表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宏顺机械电器仪表厂、应科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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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峨荟仪表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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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薛坤、应文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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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薛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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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宁波海曙科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宏顺机械电器仪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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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海曙科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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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陈含丹与宁波市宏顺机械电器仪表厂、应文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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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陈含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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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宁波市海曙通拓仪表塑料厂(普通合伙)与宁波市宏顺机械电器仪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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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宁波市海曙通拓仪表塑料厂(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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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薛坤与应文胜、宁波市宏顺机械电器仪表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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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薛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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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陈含丹、宁波市宏顺机械电器仪表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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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陈含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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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陈含丹与宁波市宏顺机械电器仪表厂、应文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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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陈含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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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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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宁波峨荟仪表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宏顺机械电器仪表厂、被告应科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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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民初8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峨荟仪表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市宏顺机械电器仪表厂 应科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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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民初85号应科杰(公民身份号码3302031984****1813):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峨荟仪表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宏顺机械电器仪表厂、被告应科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203民初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波市宏顺机械电器仪表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宁波峨荟仪表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04475元,并以10447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的标准支付自2018年1月3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宁波峨荟仪表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2390元,保全费1042元,合计3432元,由被告宁波市宏顺机械电器仪表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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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7 |
2 |
原告宁波峨荟仪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宏顺机械电器仪表厂、应科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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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民初8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峨荟仪表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市宏顺机械电器仪表厂 应科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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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民初85号应科杰(公民身份号码3302031984****1813):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峨荟仪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宏顺机械电器仪表厂、应科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宁波市宏顺机械电器仪表厂、应科杰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104475元,并支付自2016年5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7.125%计算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6月26日下午13:45在本院西郊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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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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