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杭州萧山给排水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博钢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萧山给排水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14)杭拱半商初字第316号 收起
...
展开
|
(2014)杭拱半商初字第31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北支行 被告- 浙江博钢钢铁有限公司 浙江欧迈钢材贸易有限公司 浙江易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孔百荣 吴尧英 俞杰 孙晓丽 陆中华 王蓉 收起
...
展开
|
浙江博钢钢铁有限公司、浙江欧迈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易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孔百荣、吴尧英、俞杰、孙晓丽、陆中华、王蓉: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杭拱半商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
展开
|
2015-02-06 |
2 |
(2014)杭拱半商初字第342、343号 收起
...
展开
|
(2014)杭拱半商初字第342、34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北支行 被告- 浙江易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浙江博钢钢铁有限公司 浙江欧迈钢材贸易有限公司 孔百荣 吴尧英 俞杰 孙晓丽 陆中华 王蓉 收起
...
展开
|
浙江易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博钢钢铁有限公司、浙江欧迈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孔百荣、吴尧英、俞杰、孙晓丽、陆中华、王蓉: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北支行诉被告浙江易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博钢钢铁有限公司、浙江欧迈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孔百荣、吴尧英、俞杰、孙晓丽、陆中华、王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1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半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
展开
|
2014-09-19 |
3 |
(2014)杭拱半商初字第316号 收起
...
展开
|
(2014)杭拱半商初字第31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北支行 被告- 浙江博钢钢铁有限公司 浙江欧迈钢材贸易有限公司 浙江易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孔百荣 吴尧英 俞杰 孙晓丽 陆中华 王蓉 收起
...
展开
|
浙江博钢钢铁有限公司、浙江欧迈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易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孔百荣、吴尧英、俞杰、孙晓丽、陆中华、王蓉: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特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管辖异议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半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
展开
|
2014-09-15 |
邮箱
电话
公司简介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