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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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江万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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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万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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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浙江梁湖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欧纳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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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梁湖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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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浙江梁湖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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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梁湖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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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浙江万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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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万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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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浙江万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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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万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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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浙江万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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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万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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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浙江万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欧纳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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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万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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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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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浙0604执2797号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9-01 | 详情 |
2 | (2014)绍虞执民字第01608号 | 上虞市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4-06-26 | 详情 |
3 | (2014)绍虞执民字第01607号 | 上虞市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4-06-26 | 详情 |
4 | (2014)绍虞执民字第01606号 | 上虞市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4-06-26 | 详情 |
5 | (2014)绍虞执民字第01605号 | 上虞市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4-06-26 | 详情 |
6 | (2014)绍虞执民字第01587号 | 上虞市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4-06-24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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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4)甬东立预字第49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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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当事人- 浙江欧纳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富达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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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富达电器有限公司、浙江欧纳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陆庆法、马幼琴: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变更合议庭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本院审判员赖伟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申斌、人民陪审员胡根世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定于2015年5月27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第9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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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11 |
2 |
(2014)甬东立预字第49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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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东立预字第49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宁波富达电器有限公司 浙江欧纳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陆庆法 马幼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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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富达电器有限公司、浙江欧纳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陆庆法、马幼琴: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变更合议庭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本院审判员赖伟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申斌、人民陪审员胡根世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定于2015年5月27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第9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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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11 |
3 |
(2014)甬东立预字第49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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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东立预字第49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宁波富达电器有限公司 浙江欧纳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陆庆法 马幼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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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富达电器有限公司、浙江欧纳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陆庆法、马幼琴: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本院审判员赖伟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申斌、人民陪审员梅碧玉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定于2015年2月6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9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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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05 |
4 |
(2014)绍虞民初字第143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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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虞民初字第1432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 被告- 浙江万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欧纳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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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欧纳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诉被告浙江万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欧纳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5年1月3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1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应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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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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