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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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四川金星清洁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利华能源储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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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7民初706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金星清洁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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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6-18 | 2021-06-30 |
2 |
四川金星清洁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销售分公司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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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7执1718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四川金星清洁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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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6-11 | 2021-06-30 |
3 |
四川金星清洁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神州(集团)圣为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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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6执1510号之一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金星清洁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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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2021-06-10 | 2021-10-11 |
4 |
四川金星清洁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斯泰能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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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6执1558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金星清洁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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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2021-05-27 | 2021-10-13 |
5 |
四川金星清洁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墨玉县阿热祖加油加气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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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6民初751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金星清洁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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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2021-04-08 | 2021-06-23 |
6 |
四川金星清洁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诺威尔(天津)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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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津0116执恢51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金星清洁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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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3-31 | 2021-04-16 |
7 |
四川金星清洁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呼和浩特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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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内01民终75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四川金星清洁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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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30 | 2021-06-12 |
8 |
四川金星清洁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临沭裕华车用燃气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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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6执1556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四川金星清洁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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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2021-03-18 | 2021-04-06 |
9 |
德阳市金洋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金星清洁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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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603执保32号 | 申请保全案件 |
申请人-德阳市金洋农机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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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1-25 | 2021-03-30 |
10 |
四川金星清洁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筑梦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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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06民初1179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金星清洁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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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2020-12-22 | 2021-03-1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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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川0106民初682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金星清洁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滨州市高新华峰燃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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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G82 | 2020-11-22 |
2 | (2019)川0124民初596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金星清洁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销售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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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G35 | 2020-10-15 |
3 | (2020)川0106民初6281号 | - |
原告- 川金星清洁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滨州市高新华峰燃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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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G58 | 2020-08-23 |
4 | (2019)川0124民初596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金星清洁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销售分公司 第三人- 兰州蓝亚能源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嘉峪关销售分公司 兰州精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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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G73 | 2020-07-12 |
5 | (2019)川0106民初15251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刘雅祥 被告- 四川金星清洁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 成都福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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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G49G52中缝 | 2020-05-24 |
6 | (2019)川0106民初15251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刘雅祥 被告- 四川金星清洁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 成都福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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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G25 | 2020-05-12 |
7 | (2019)川0106民初15251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刘雅祥 被告- 四川金星清洁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 成都福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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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G42 | 2020-02-04 |
8 | (2020)川0106民初423号 | - |
原告- 川金星清洁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蓝光节能燃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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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G87 | 2020-01-09 |
9 | (2019)川01民终1234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四川金星清洁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成都市科达自动化控制工程有限公司 遂宁市赛思科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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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G67 | 2019-11-03 |
10 | (2019)川0106民初5820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金星清洁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多伦县炜泰天然气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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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G37 | 2019-10-3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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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银川金利隆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传票网络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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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6民初9639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金星清洁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银川金利隆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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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6民初9639号原告四川金星清洁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银川金利隆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53,0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0,6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11月12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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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6 |
2 |
(2019)川0106民初5820号四川金星清洁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诉多伦县炜泰天然气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传票网络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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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6民初5820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金星清洁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多伦县炜泰天然气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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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6民初5820号原告四川金星清洁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多伦县炜泰天然气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87500元;判令被告承担货款资金占用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2年12月4日计算至给付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于2019年10月15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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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6 |
3 |
(2019)川0106民初6281号四川金星清洁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诉内蒙古青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传票网络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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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6民初6281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金星清洁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内蒙古青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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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6民初6281号原告四川金星清洁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青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95000元;判令被告承担货款资金占用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2年12月4日计算至给付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于2019年9月2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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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0 |
4 |
上诉人四川金星清洁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成都市科达自动化控制工程有限公司、遂宁市赛思科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庭前材料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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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民终1234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四川金星清洁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成都市科达自动化控制工程有限公司 遂宁市赛思科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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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上诉人四川金星清洁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成都市科达自动化控制工程有限公司、遂宁市赛思科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川01民终12346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及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上诉状、证据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9月24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东区(花牌坊街2号附20号)第三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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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3 |
5 |
本院受理的(2017)川0106民初870号四川金星清洁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市科达自动化控制工程有限公司、遂宁市赛思科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公告上诉状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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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民初87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金星清洁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市科达自动化控制工程有限公司 遂宁市赛思科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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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科达自动化控制工程有限公司、遂宁市赛思科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2017)川0106民初870号原告四川金星清洁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科达自动化控制工程有限公司、遂宁市赛思科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金星清洁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在法定期内对本案提起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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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7 |
6 |
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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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6民初3494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金星清洁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吉林省先科天然气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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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6民初3494号原告四川金星清洁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先科天然气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货款34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货款资金占用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其中172000元自2015年5月7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截止2019年2月14日暂计为37365.23元(5.75%,1379天);其中112000元自2015年11月6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截止2019年2月14日暂计为17432.11元(4.75%,1196天);其中56000元自2016年10月16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截止2019年2月14日暂计为6201.81元(4.75%,851天),以上三项利息共计60999.15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7月9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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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5 |
7 |
四川金星清洁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福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评估报告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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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6执3658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成都福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金星清洁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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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四川金星清洁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福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418250.83元及利息,执行费1658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评估了被执行人成都福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川华青白江CNG临时母站”机器设备,评估总价为1616000元,现因无法联系上被执行人,故公告向其送达四川建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作出的川建业资评报(2019)第2-3号《司法鉴定报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公告期届满后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在十五天异议期提出异议,本院将依法裁定拍卖查封的机器设备,并在淘宝上进行公开拍卖。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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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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