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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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韦朋飞、深圳市简信达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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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执1937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韦朋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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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3-08 | 2021-06-30 |
| 2 |
贾卫忠与深圳市简信达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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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985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贾卫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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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12-08 | 2021-06-15 |
| 3 |
韦朋飞与深圳市简信达实业有限公司,广州特似思贸易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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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30356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当事人-韦朋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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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9-10 | 2020-12-08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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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20)粤0304民初30356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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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30356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 韦朋飞 被告- 深圳市简信达实业有限公司 广州特似思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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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30356号深圳市简信达实业有限公司、广州特似思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韦朋飞诉深圳市简信达实业有限公司、广州特似思贸易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各一份。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原告与被告一之间的《委托管理资金协议》合同无效;二、判令两被告向原告退换保证金161000元;三、被告一和被告二向原告返还利息2385.6元;四、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承担原告一年参与本案诉讼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餐费共计3000元(暂计,以实际发生为准);五、判令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公证费由被告一和被告二承担,共计6000元(暂计,以实际发生为准)。上述诉讼请求合计金额:172385.6元。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由本院审判员胡建军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开庭时间为2020年8月20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庭审管理中心。请准时参加开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六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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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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