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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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张金鑫、广州市增城金犀牛物业部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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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0119号 | 合伙协议纠纷 |
上诉人-张金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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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06 | 2021-08-18 |
2 |
张金鑫与广州市增城金犀牛物业部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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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8民初187号 | 合伙协议纠纷 |
原告-张金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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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2-05 | 2021-05-18 |
3 |
广州市角斗士纺织服装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金犀牛物业部(普通合伙)、杜启华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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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8执742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杜启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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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4-20 | 2020-05-16 |
4 |
黄万军、广州市增城金犀牛物业部(普通合伙)、广州市角斗士纺织服装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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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8执741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黄万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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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4-20 | 2020-05-16 |
5 |
广州市增城金犀牛物业部(普通合伙)、广州市角斗士纺织服装实业有限公司、裴德彪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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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8执744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裴德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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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4-20 | 2020-05-16 |
6 |
钱光军、广州市增城金犀牛物业部(普通合伙)、广州市角斗士纺织服装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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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8执737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钱光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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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4-20 | 2020-05-16 |
7 |
彭琼英、广州市增城金犀牛物业部(普通合伙)、广州市角斗士纺织服装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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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8执738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彭琼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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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4-20 | 2020-05-16 |
8 |
方红梅、广州市增城金犀牛物业部(普通合伙)、广州市角斗士纺织服装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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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8执740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方红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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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4-20 | 2020-05-16 |
9 |
汤彩红、广州市增城金犀牛物业部(普通合伙)、广州市角斗士纺织服装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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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8执739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汤彩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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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4-20 | 2020-05-16 |
10 |
何生勇、广州市角斗士纺织服装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金犀牛物业部(普通合伙)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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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8执743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何生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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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4-20 | 2020-05-1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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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18民初476号廖长青与广州市增城金犀牛物业部、广州市角斗士纺织服装实业有限公司、松滋市金犀牛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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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8民初476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廖长青 被告- 广州市角斗士纺织服装实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增城金犀牛物业部(普通合伙) 松滋市金犀牛纺织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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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8民初476号广州市角斗士纺织服装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廖长青诉被告广州市增城金犀牛物业部(普通合伙)、广州市角斗士纺织服装实业有限公司、松滋市金犀牛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21)粤0118民初476号】,原告广州市增城金犀牛物业部(普通合伙)、松滋市金犀牛纺织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廖长青、第三人广州市角斗士纺织服装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21)粤0118民初505号】,现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21)粤0118民初476、505号民事判决书,现廖长青不服该判决并提起上诉,因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118民初476、505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增城金犀牛物业部自2003年2月11日至2008年10月8日存在劳动关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广州市角斗士纺织服装实业有限公司自2008年10月9日至2015年5月5日存在劳动关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松滋市金犀牛纺织服饰有限公司自2015年5月6日至2020年4月13日存在劳动关系。3、判决三名被上诉人共同向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共计87500元(5000元/月×17.5个月)。4、三名被上诉人对本案的诉讼请求金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特此公告。540107142021-08-0515:45:50:0联系人:胡雪芬、张秀萍(2021)粤0118民初476号廖长青与广州市增城金犀牛物业部、广州市角斗士纺织服装实业有限公司、松滋市金犀牛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广州市角斗士纺织服装实业有限公司:11604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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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4 |
2 |
(2021)粤0118民初503号佘昌霞与广州市增城金犀牛物业部、广州市角斗士纺织服装实业有限公司、松滋市金犀牛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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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8民初503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佘昌霞 被告- 广州市角斗士纺织服装实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增城金犀牛物业部(普通合伙) 松滋市金犀牛纺织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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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8民初503号广州市角斗士纺织服装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佘昌霞诉被告广州市增城金犀牛物业部(普通合伙)、广州市角斗士纺织服装实业有限公司、松滋市金犀牛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21)粤0118民初503号】,原告广州市增城金犀牛物业部(普通合伙)、松滋市金犀牛纺织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佘昌霞、第三人广州市角斗士纺织服装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21)粤0118民初506号】,现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21)粤0118民初503、506号民事判决书,现佘昌霞不服该判决并提起上诉,因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118民初503、506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增城金犀牛物业部自2003年2月11日至2008年10月8日存在劳动关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广州市角斗士纺织服装实业有限公司自2008年10月9日至2015年3月5日存在劳动关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松滋市金犀牛纺织服饰有限公司自2015年3月6日至2020年4月13日存在劳动关系。3、判决三名被上诉人共同向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共计96250元(5500元/月×17.5个月)。4、三名被上诉人对本案的诉讼请求金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特此公告。540107172021-08-0515:45:56:0联系人:胡雪芬、张秀萍(2021)粤0118民初503号佘昌霞与广州市增城金犀牛物业部、广州市角斗士纺织服装实业有限公司、松滋市金犀牛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广州市角斗士纺织服装实业有限公司:11604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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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4 |
3 |
(2021)粤0118民初505号广州市增城金犀牛物业部、松滋市金犀牛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与廖长青与广州市角斗士纺织服装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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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8民初505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廖长青 被告- 广州市角斗士纺织服装实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增城金犀牛物业部(普通合伙) 松滋市金犀牛纺织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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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8民初505号广州市角斗士纺织服装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廖长青诉被告广州市增城金犀牛物业部(普通合伙)、广州市角斗士纺织服装实业有限公司、松滋市金犀牛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21)粤0118民初476号】,原告广州市增城金犀牛物业部(普通合伙)、松滋市金犀牛纺织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廖长青、第三人广州市角斗士纺织服装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21)粤0118民初505号】,现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21)粤0118民初476、505号民事判决书,现廖长青不服该判决并提起上诉,因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118民初476、505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增城金犀牛物业部自2003年2月11日至2008年10月8日存在劳动关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广州市角斗士纺织服装实业有限公司自2008年10月9日至2015年5月5日存在劳动关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松滋市金犀牛纺织服饰有限公司自2015年5月6日至2020年4月13日存在劳动关系。3、判决三名被上诉人共同向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共计87500元(5000元/月×17.5个月)。4、三名被上诉人对本案的诉讼请求金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特此公告。540107112021-08-0515:45:42:0联系人:胡雪芬、张秀萍(2021)粤0118民初505号广州市增城金犀牛物业部、松滋市金犀牛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与廖长青与广州市角斗士纺织服装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广州市角斗士纺织服装实业有限公司:11604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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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4 |
4 |
(2021)粤0118民初506号广州市增城金犀牛物业部、松滋市金犀牛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与余昌霞与广州市角斗士纺织服装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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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8民初506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佘昌霞 被告- 广州市角斗士纺织服装实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增城金犀牛物业部(普通合伙) 松滋市金犀牛纺织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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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8民初506号广州市角斗士纺织服装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佘昌霞诉被告广州市增城金犀牛物业部(普通合伙)、广州市角斗士纺织服装实业有限公司、松滋市金犀牛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21)粤0118民初503号】,原告广州市增城金犀牛物业部(普通合伙)、松滋市金犀牛纺织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佘昌霞、第三人广州市角斗士纺织服装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21)粤0118民初506号】,现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21)粤0118民初503、506号民事判决书,现佘昌霞不服该判决并提起上诉,因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118民初503、506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增城金犀牛物业部自2003年2月11日至2008年10月8日存在劳动关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广州市角斗士纺织服装实业有限公司自2008年10月9日至2015年3月5日存在劳动关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松滋市金犀牛纺织服饰有限公司自2015年3月6日至2020年4月13日存在劳动关系。3、判决三名被上诉人共同向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共计96250元(5500元/月×17.5个月)。4、三名被上诉人对本案的诉讼请求金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特此公告。540107052021-08-0515:45:27:0联系人:胡雪芬、张秀萍(2021)粤0118民初506号广州市增城金犀牛物业部、松滋市金犀牛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与余昌霞与广州市角斗士纺织服装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广州市角斗士纺织服装实业有限公司:11604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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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4 |
5 |
(2021)粤0118民初506号广州市增城金犀牛物业部、松滋市金犀牛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与余昌霞与广州市角斗士纺织服装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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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8民初506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佘昌霞 被告- 广州市角斗士纺织服装实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增城金犀牛物业部(普通合伙) 松滋市金犀牛纺织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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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8民初506号广州市角斗士纺织服装实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角斗士纺织服装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佘昌霞诉被告广州市增城金犀牛物业部(普通合伙)、广州市角斗士纺织服装实业有限公司、松滋市金犀牛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21)粤0118民初503号】,原告广州市增城金犀牛物业部(普通合伙)、松滋市金犀牛纺织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佘昌霞、第三人广州市角斗士纺织服装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21)粤0118民初506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18民初503、5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确认佘昌霞与广州市增城金犀牛物业部(普通合伙)于2008年6月10日至2008年10月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确认佘昌霞与广州市角斗士纺织服装实业有限公司于2008年10月9日至2015年3月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确认佘昌霞与松滋市金犀牛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6日至2020年4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松滋市金犀牛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佘昌霞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13日期间的工资及生活费6125元;三、松滋市金犀牛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佘昌霞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13日的未休年休假工资1011.49元;四、驳回佘昌霞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广州市增城金犀牛物业部(普通合伙)、松滋市金犀牛纺织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你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539951102021-07-2016:20:03:438联系人:胡雪芬、张秀萍(2021)粤0118民初506号广州市增城金犀牛物业部、松滋市金犀牛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与余昌霞与广州市角斗士纺织服装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广州市角斗士纺织服装实业有限公司:11604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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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9 |
6 |
(2021)粤0118民初505号广州市增城金犀牛物业部、松滋市金犀牛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与廖长青与广州市角斗士纺织服装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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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8民初505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廖长青 被告- 广州市角斗士纺织服装实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增城金犀牛物业部(普通合伙) 松滋市金犀牛纺织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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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8民初505号广州市角斗士纺织服装实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角斗士纺织服装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廖长青诉被告广州市增城金犀牛物业部(普通合伙)、广州市角斗士纺织服装实业有限公司、松滋市金犀牛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21)粤0118民初476号】,原告广州市增城金犀牛物业部(普通合伙)、松滋市金犀牛纺织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廖长青、第三人广州市角斗士纺织服装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21)粤0118民初505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18民初476、5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确认廖长青与广州市增城金犀牛物业部(普通合伙)于2008年6月9日至2008年10月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确认廖长青与广州市角斗士纺织服装实业有限公司于2008年10月9日至2015年5月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确认廖长青与松滋市金犀牛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至2020年4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松滋市金犀牛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廖长青支付2020年1月11日至2020年4月13日期间的工资及生活费6125元;三、松滋市金犀牛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廖长青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13日的未休年休假工资919.54元;四、驳回廖长青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广州市增城金犀牛物业部(普通合伙)、松滋市金犀牛纺织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你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539951112021-07-2016:20:05:476联系人:胡雪芬、张秀萍(2021)粤0118民初505号广州市增城金犀牛物业部、松滋市金犀牛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与廖长青与广州市角斗士纺织服装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广州市角斗士纺织服装实业有限公司:11604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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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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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8民初503号佘昌霞与广州市增城金犀牛物业部、广州市角斗士纺织服装实业有限公司、松滋市金犀牛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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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8民初503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佘昌霞 被告- 广州市角斗士纺织服装实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增城金犀牛物业部(普通合伙) 松滋市金犀牛纺织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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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8民初503号广州市角斗士纺织服装实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角斗士纺织服装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佘昌霞诉被告广州市增城金犀牛物业部(普通合伙)、广州市角斗士纺织服装实业有限公司、松滋市金犀牛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21)粤0118民初503号】,原告广州市增城金犀牛物业部(普通合伙)、松滋市金犀牛纺织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佘昌霞、第三人广州市角斗士纺织服装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21)粤0118民初506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18民初503、5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确认佘昌霞与广州市增城金犀牛物业部(普通合伙)于2008年6月10日至2008年10月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确认佘昌霞与广州市角斗士纺织服装实业有限公司于2008年10月9日至2015年3月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确认佘昌霞与松滋市金犀牛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6日至2020年4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松滋市金犀牛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佘昌霞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13日期间的工资及生活费6125元;三、松滋市金犀牛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佘昌霞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13日的未休年休假工资1011.49元;四、驳回佘昌霞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广州市增城金犀牛物业部(普通合伙)、松滋市金犀牛纺织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你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539951072021-07-2016:19:56:126联系人:胡雪芬、张秀萍(2021)粤0118民初503号佘昌霞与广州市增城金犀牛物业部、广州市角斗士纺织服装实业有限公司、松滋市金犀牛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广州市角斗士纺织服装实业有限公司:11604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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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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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8民初476号廖长青与广州市增城金犀牛物业部、广州市角斗士纺织服装实业有限公司、松滋市金犀牛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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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8民初476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廖长青 被告- 广州市角斗士纺织服装实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增城金犀牛物业部(普通合伙) 松滋市金犀牛纺织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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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8民初476号广州市角斗士纺织服装实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角斗士纺织服装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廖长青诉被告广州市增城金犀牛物业部(普通合伙)、广州市角斗士纺织服装实业有限公司、松滋市金犀牛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21)粤0118民初476号】,原告广州市增城金犀牛物业部(普通合伙)、松滋市金犀牛纺织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廖长青、第三人广州市角斗士纺织服装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21)粤0118民初505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18民初476、5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确认廖长青与广州市增城金犀牛物业部(普通合伙)于2008年6月9日至2008年10月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确认廖长青与广州市角斗士纺织服装实业有限公司于2008年10月9日至2015年5月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确认廖长青与松滋市金犀牛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至2020年4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松滋市金犀牛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廖长青支付2020年1月11日至2020年4月13日期间的工资及生活费6125元;三、松滋市金犀牛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廖长青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13日的未休年休假工资919.54元;四、驳回廖长青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广州市增城金犀牛物业部(普通合伙)、松滋市金犀牛纺织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你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539950992021-07-2016:19:27:596联系人:胡雪芬、张秀萍(2021)粤0118民初476号廖长青与广州市增城金犀牛物业部、广州市角斗士纺织服装实业有限公司、松滋市金犀牛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广州市角斗士纺织服装实业有限公司:11604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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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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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8民初506号广州市增城金犀牛物业部、松滋市金犀牛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与余昌霞与广州市角斗士纺织服装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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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8民初506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广州市增城金犀牛物业部 松滋市金犀牛纺织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 余昌霞 广州市角斗士纺织服装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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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8民初506号广州市角斗士纺织服装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角斗士纺织服装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增城金犀牛物业部、松滋市金犀牛纺织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余昌霞、第三人广州市角斗士纺织服装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案号:(2021)粤0118民初506],因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被告余昌霞在2008年6月10日至2008年10月8日期间与原告广州市增城金犀牛物业部不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告松滋市金犀牛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无须一次性支付被告余昌霞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13日期间的工资及生活费合计为6125元;3、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告松滋市金犀牛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无须一次性支付被告余昌霞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5000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余昌霞承担。]、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11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8054562021-02-2416:41:39:126联系人:王玉兰、冯丽仪(2021)粤0118民初506号广州市增城金犀牛物业部、松滋市金犀牛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与余昌霞与广州市角斗士纺织服装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广州市角斗士纺织服装实业有限公司:11604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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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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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8民初503号佘昌霞与广州市增城金犀牛物业部、广州市角斗士纺织服装实业有限公司、松滋市金犀牛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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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8民初503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余昌霞 被告- 广州市增城金犀牛物业部 松滋市金犀牛纺织服饰有限公司 广州市角斗士纺织服装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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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8民初503号广州市角斗士纺织服装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余昌霞诉被告广州市增城金犀牛物业部、广州市角斗士纺织服装实业有限公司、松滋市金犀牛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案号:(2021)粤0118民初503],因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一广州市增城金犀牛物业部自2003年2月11日至2008年10月8日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与被告二广州市角斗士纺织服装实业有限公司自2008年10月9日至2015年5月5日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与被告三松滋市金犀牛纺织服装有限公司自2015年5月6日至2020年4月13日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依法判决三名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96250元(5500元/月*17.5个月);3、请求依法判决三名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共计人民币40320元(2100元/月*80%*24个月);4、请求依法判决三名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13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共计人民币10114元(5500元/月÷21.75*20天*2倍);5、三名被告对本案的诉讼请求金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11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8054532021-02-2416:41:34:91联系人:王玉兰、冯丽仪(2021)粤0118民初503号佘昌霞与广州市增城金犀牛物业部、广州市角斗士纺织服装实业有限公司、松滋市金犀牛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广州市角斗士纺织服装实业有限公司:11604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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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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