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中普建工

    浙江中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诸暨市牌头镇工农路31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15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1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廖德红与浙江中普建工有限公司、廖德山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0)浙0602民初6629号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廖德红 收起

    ... 展开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20-12-31 2021-03-01
    2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中普建工有限公司、浙江安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 展开
    (2020)浙10民终1525号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中普建工有限公司
    浙江安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9-09 2020-09-21
    3

    赵章福与浙江中普建工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浙0681民初12577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原告-赵章福 收起

    ... 展开
    诸暨市人民法院 2020-07-29 2020-08-03
    4

    诸暨众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中普建工有限公司、张桂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浙0681民初1160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诸暨众阳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诸暨市人民法院 2020-07-20 2020-07-27
    5

    王传军与浙江中普建工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皖1202民初567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王传军 收起

    ... 展开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2020-07-02 2020-08-06
    6

    浙江安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中普建工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0)浙1081民初1640号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浙江安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0-06-11 2020-06-16
    7

    寿锋与浙江中普建工有限公司聘用合同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18)浙0681民初3139号 聘用合同争议

    原告-寿锋 收起

    ... 展开
    诸暨市人民法院 2018-05-08 00:00:00 2018-11-12
    8

    吴学信、浙江中普建工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上诉人-吴学信 收起

    ... 展开
    - - -
    9

    廖德红与浙江中普建工有限公司、廖德山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廖德红 收起

    ... 展开
    - - -
    10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中普建工有限公司、浙江安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 展开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中普建工有限公司
    浙江安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浙0602民初977号原告张茂平诉被告廖德山、廖德华、浙江中普建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1)浙0602民初977号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 张茂平 被告- 廖德山 浙江中普建工有限公司 廖德华 收起

    ... 展开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602民初977号廖德山(公民身份号码5123241975****6416)、廖德华(公民身份号码5123241975****6419)、浙江中普建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茂平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602民初977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等。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一、三被告支付原告劳务报酬共计人民币9418.5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5月27日下午2:30在袍江人民法庭第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吕琪喆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伟建、潘家宏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 展开
    2021-03-11
    2

    (2021)浙0602民初984号原告彭玉合诉被告廖德山、廖德华、浙江中普建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1)浙0602民初984号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 彭玉合 被告- 廖德山 浙江中普建工有限公司 廖德华 收起

    ... 展开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602民初984号廖德山(公民身份号码5123241975****6416)、廖德华(公民身份号码5123241975****6419)、浙江中普建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彭玉合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602民初984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等。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一、三被告支付原告劳务报酬共计人民币8513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5月27日下午2:50在袍江人民法庭第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吕琪喆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伟建、潘家宏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 展开
    2021-03-10
    3

    (2020)浙0602民初6629号原告廖德红诉被告廖德山、廖德华、浙江中普建工有限公司判决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0)浙0602民初6629号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 廖德红 被告- 浙江中普建工有限公司 廖德山 廖德华 收起

    ... 展开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廖德山:本院受理原告廖德红与被告浙江中普建工有限公司、廖德山、廖德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602民初66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廖德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廖德红劳务报酬1158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0元,由被告廖德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9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收起

    ... 展开
    2021-01-04
    4

    (2020)浙0602民初6629号原告廖德红诉被告廖德山、廖德华、浙江中普建工有限公司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0)浙0602民初6629号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 廖德红 被告- 廖德山 廖德华 浙江中普建工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廖德山5123241975****6416:本院受理原告廖德红诉被告廖德山、廖德华、浙江中普建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602民初6629号起诉状副本等。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劳务报酬共计人民币11583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2月7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赵钦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程静、人民陪审员施立龙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 展开
    2020-09-22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