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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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建与重庆晟辉铂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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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杨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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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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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渝0103民初5748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被告- 重庆晟辉铂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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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 | 2017-12-04 |
2 | (2017)渝0103民初5748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被告- 重庆晟辉铂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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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08.09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 | 2017-08-09 |
3 | (2017)渝0103民初5748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被告- 重庆晟辉铂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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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 | 2017-08-0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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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渝0103民初574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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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5748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杨建 被告- 重庆晟辉铂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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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03民初5748号重庆晟辉铂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我院受理原告杨建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03民初57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杨建与被告重庆晟辉铂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签订的《融资咨询服务合同》;二、被告重庆晟辉铂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建退还2万元融资服务咨询费,并支付从2017年3月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2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重庆晟辉铂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2月04日上传日期:2017年12月0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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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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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574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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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5748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杨建 被告- 重庆晟辉铂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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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03民初5748号重庆晟辉铂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我院受理原告杨建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03民初5748号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融资咨询服务合同;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20000元服务费;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从2016年10月2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2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为获得250000元融资贷款,于2016年10月28日同被告签订融资咨询服务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融资服务,并促成原告获得目标贷款;原告向被告支付融资咨询服务费20000元,并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合同签订至今,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提供任何融资服务,后原告发现被告已经搬离原来的经营场所,被告也并未告知原告其变更后的经营场所。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期满后次日上午9点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楼第1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8月09日上传日期:2017年08月0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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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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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574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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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5748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杨建 被告- 重庆晟辉铂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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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03民初5748号重庆晟辉铂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我院受理原告杨建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03民初5748号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融资咨询服务合同;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20000元服务费;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从2016年10月2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2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为获得250000元融资贷款,于2016年10月28日同被告签订融资咨询服务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融资服务,并促成原告获得目标贷款;原告向被告支付融资咨询服务费20000元,并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合同签订至今,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提供任何融资服务,后原告发现被告已经搬离原来的经营场所,被告也并未告知原告其变更后的经营场所。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定于期满后第五日上午9点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楼第1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8月04日上传日期:2017年08月0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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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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