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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聚典股权

    云南聚典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西昌路688号办公楼六楼619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5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吕娜、云南聚典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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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29执473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人-吕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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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0-10-26 2021-02-18
    2

    吕娜、云南聚典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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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云01执协218号 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吕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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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1-19 2020-05-06
    3

    XX、吕娜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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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云01民终2935号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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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9-03 2018-11-07
    4

    吕娜与云南聚典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汪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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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云0102民初3621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吕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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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2017-12-04 2019-03-19
    5

    吕娜与云南聚典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汪洋财产保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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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云0102执保364号 财产保全

    当事人-吕娜
    云南聚典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汪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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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2017-05-13 2019-05-23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8)云01民终293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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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云01民终2935号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上诉人- 汪洋 被上诉人- 吕娜 云南聚典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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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云南聚典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汪洋诉被上诉人吕娜及原审被告云南聚典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云01民终29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撤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7)云0102民初3621号民事判决;二、云南聚典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汪洋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吕娜归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承担上述借款本金自2016年1月12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8992元,诉讼保全费3116元,由云南聚典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汪洋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992元,由汪洋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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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9-05
    2

    (2017)云0102民初362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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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云0102民初3621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吕娜 当事人- 云南聚典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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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云0102民初3621号云南聚典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汪洋:本院受理原告吕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云0102民初36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云南聚典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吕娜归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承担上述借款本金自2016年1月12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汪洋对被告云南聚典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汪洋承担责任后,在其承担责任范围内,有权向被告云南聚典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92元、保全费3116元,由被告云南聚典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汪洋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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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2-14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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