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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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新意达图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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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8执957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新意达图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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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2016-10-21 | 2018-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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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新意达图文有限公司与杭州白马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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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0108民初1042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新意达图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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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2016-04-07 | 2018-06-1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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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5)杭滨商初字第104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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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滨商初字第1042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新意达图文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白马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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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白马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新意达图文有限公司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杭滨商初字第104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杭州白马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新意达图文有限公司制作安装费人民币12718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新意达图文有限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公告费人民币6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元,由被告杭州白马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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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5 |
2 |
(2015)杭滨商初字第104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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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滨商初字第1042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新意达图文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白马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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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白马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杭州新意达图文有限公司诉你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新证据和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6年4月6日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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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28 |
3 |
(2015)杭滨商初字第104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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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滨商初字第1042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新意达图文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白马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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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白马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杭州新意达图文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白马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诉讼举证(案件适用程序)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成员告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5年12月14日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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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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