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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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东丰烟专处字〔2015〕052号 | 东丰县烟草专卖局 |
东 丰 县 烟 草 专 卖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丰烟专处字〔2015〕第052号 苗春凤,女,现年45岁,个体卷烟零售商户。 2015年10月13日10时许,我局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在东丰县拉拉河镇街里“拉拉河镇前兴缘平价超市”内查获苗春凤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中华(硬)0.9条卷烟。因当事人在现场无法提供有效的购货凭证,同日,经分管领导批准,我局对以上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10月13日,我局对苗春凤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15年国庆节期间,苗春凤从其朋友手中以382.00元/条的价格购进中华(硬)1条,以450.00元/条价格销售0.1条,违法所得6.80元,其余卷烟于10月13日10时,被我局依法查获。据苗春凤供认,上述卷烟为真品卷烟。 本案,《检查(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通知书》、《询问(调查)笔录》、《涉案物品核价表》和涉案卷烟实物照片、当事人身份资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复印件等证据齐备。 苗春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当事人已供认不讳。 苗春凤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进货总额为382.00元;违法所得6.80元。 2015年10月19日,我局依法向苗春凤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规定期限内,当事人苗春凤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决定对苗春凤处罚如下: 对苗春凤处没收违法所得6.80元;并处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进货总额382.00元5%的罚款,即罚款19.1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东风支行(地址:辽源市龙山区人民大街3206号,电话:0437—3227406)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源市烟草专卖局申请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东丰县烟草专卖局 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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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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