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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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恒通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与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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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恒通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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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恒通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与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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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恒通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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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恒通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与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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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恒通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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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防城联泰石油气有限公司、恒通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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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上诉人-防城联泰石油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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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海油广西能源有限公司、恒通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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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上诉人-中海油广西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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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中海油广西能源有限公司、恒通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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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上诉人-中海油广西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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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中海油广西能源有限公司、恒通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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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上诉人-中海油广西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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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中海油广西能源有限公司、恒通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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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上诉人-中海油广西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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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恒通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与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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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恒通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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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恒通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与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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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恒通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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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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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诉人中海油广西能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恒通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广东耀戎能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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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8777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上诉人- 中海油广西能源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恒通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广东耀戎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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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8777号之一广东耀戎能源有限公司:上诉人中海油广西能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恒通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广东耀戎能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民终87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变更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6民初10518号民事判决为:广东耀戎能源有限公司、中海油广西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恒通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支付票号为230961100206920170109066565510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金额2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200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7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中海油广西能源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利息责任计至2019年11月1日止);二、驳回恒通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4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广东耀戎能源有限公司、中海油广西能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4400元,由中海油广西能源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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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9 |
2 |
上诉人中海油广西能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恒通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广东耀戎能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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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8774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上诉人- 中海油广西能源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恒通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广东耀戎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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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8774号之一广东耀戎能源有限公司:上诉人中海油广西能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恒通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广东耀戎能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民终87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变更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6民初10515号民事判决为:广东耀戎能源有限公司、中海油广西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恒通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支付票号为230961100206920170109066565536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金额3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7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中海油广西能源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利息责任计至2019年11月1日止);二、驳回恒通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广东耀戎能源有限公司、中海油广西能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中海油广西能源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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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9 |
3 |
上诉人中海油广西能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恒通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广东耀戎能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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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8775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上诉人- 中海油广西能源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恒通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广东耀戎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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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8775号之一广东耀戎能源有限公司:上诉人中海油广西能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恒通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广东耀戎能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民终87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变更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6民初10516号民事判决为:广东耀戎能源有限公司、中海油广西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恒通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支付票号为230961100206920170109066565569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金额3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7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中海油广西能源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利息责任计至2019年11月1日止);二、驳回恒通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广东耀戎能源有限公司、中海油广西能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中海油广西能源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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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9 |
4 |
上诉人中海油广西能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恒通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广东耀戎能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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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8776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上诉人- 中海油广西能源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恒通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广东耀戎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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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8776号之一广东耀戎能源有限公司:上诉人中海油广西能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恒通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广东耀戎能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民终87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变更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6民初10517号民事判决为:广东耀戎能源有限公司、中海油广西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恒通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支付票号为230961100206920170109066565497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金额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7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中海油广西能源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利息责任计至2019年11月1日止);二、驳回恒通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广东耀戎能源有限公司、中海油广西能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中海油广西能源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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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9 |
5 |
中海油广西能源有限公司与恒通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广东耀戎能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四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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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8774-8777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上诉人- 中海油广西能源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恒通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广东耀戎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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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8774-8777号广东耀戎能源有限公司:中海油广西能源有限公司与恒通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广东耀戎能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四案,中海油广西能源有限公司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6民初10515号等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0日14时15分-15时30分在第82法庭(新大楼三楼东区)开庭。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O年五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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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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