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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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浙江中吉物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从寿、张桂香、陈某涵姜弢、江西龙艺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四川中通吉物流有限公司、上海中通吉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支公司、路铁、郭耀军、绥中县汇鑫运输车队、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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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陕05民终1158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浙江中吉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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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11 | 2020-0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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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平碧与赵新宇、上海中通吉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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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303民初2249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陈平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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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 2020-07-01 | 2020-0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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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冯乾明与张小分、上海中通吉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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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214民初556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冯乾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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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2020-06-12 | 2020-09-16 |
4 |
邓初兵与王松、万载县宏庆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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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523民初518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邓初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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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县人民法院 | 2020-05-30 | 2020-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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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5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盛成林、上海中通吉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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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民终1505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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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08 | 2020-0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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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自洪与王永利、上海中通吉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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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824民初521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陈自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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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 | 2020-05-07 | 2020-0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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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桂香,陈从寿,陈子涵与上海中通吉物流有限公司,四川中通吉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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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526民初3102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张桂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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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城县人民法院 | 2020-04-01 | 2020-04-07 |
8 |
陈自洪与王永利、上海中通吉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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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824民初521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陈自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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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 | 2020-03-20 | 2020-0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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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孝梅与张江军、平陆县丰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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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5民初8919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陈孝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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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20-01-20 | 2020-04-02 |
10 |
邓初兵、韩海洋、上海中通吉物流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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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523财保196号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申请人-邓初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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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县人民法院 | 2019-12-13 | 2020-04-03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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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黔0115民初238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汤永金 汤永忠 被告- 肖祖华 邓攀 刘炽琴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及 上海中通吉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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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G05 | 2017-06-2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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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李鹏蓬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上海中通吉物流有限公司、李红伟、宁波市塞纳电热电器有限公司、田太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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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82民初10272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李鹏蓬 被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上海中通吉物流有限公司 李红伟 宁波市塞纳电热电器有限公司 田太勇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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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82民初10272号李红伟、田太勇:本院受理原告李鹏蓬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上海中通吉物流有限公司、李红伟、宁波市塞纳电热电器有限公司、田太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作出(2019)浙0282民初10272号判决书,宣判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出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的上诉状:一、装配加之食宿费用4800元、装配假肢陪护费5400元、假肢维修费用114000元并未实际产生,误工费应当按照实际误工损失进行核定;二、鉴定费支出为被上诉人李朋蓬为证明其本次事故伤残等级的支出为间接损失,不应当由上诉人负担。限你们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杭州湾人民法庭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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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0 |
2 |
原告李鹏蓬诉你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宁波市塞纳电热电器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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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82民初10272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李鹏蓬 被告- 上海中通吉物流有限公司 李红伟 田太勇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宁波市塞纳电热电器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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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82民初10272号上海中通吉物流有限公司、李红伟、田太勇:本院受理原告李鹏蓬诉你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宁波市塞纳电热电器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审理传票。自公告张贴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0年7月13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机关第十六审判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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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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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鹏蓬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上海中通吉物流有限公司、李红伟、宁波市塞纳电热电器有限公司、田太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应诉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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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82民初10272号之一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李鹏蓬 被告- 上海中通吉物流有限公司 李红伟 田太勇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宁波市塞纳电热电器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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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82民初10272号之一上海中通吉物流有限公司、李红伟、田太勇:本院受理原告李鹏蓬诉你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宁波市塞纳电热电器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在新型冠状肺炎影响期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开庭审理,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审理传票等。自公告张贴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0年4月21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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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7 |
4 |
李鹏蓬诉你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宁波市塞纳电热电器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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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82民初10272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李鹏蓬 被告- 上海中通吉物流有限公司 李红伟 田太勇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宁波市塞纳电热电器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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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82民初10272号上海中通吉物流有限公司、李红伟、田太勇:本院受理原告李鹏蓬诉你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宁波市塞纳电热电器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理传票、民事裁定书、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审网络直播规定告知书等。本院根据原告李鹏蓬的申请,追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为被告参加本案诉讼。现告知双方,本院已通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本案诉讼。原告诉请:被告一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范围内先予赔偿原告下列费用,不足部分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依法承担。医疗费290000元(被告四已付),护理费180元/天×45天+90元/天×45天=121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元/天×45天=1800元,营养费40元/天×90天=360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1900元(被告四已付1200元),误工费3721元/月×6个月=2232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交强险内优先赔偿),残痰赔偿金60134元/年×20年×40%=481072元,装配残痰辅助器具(假肢)费28500元/次×13次=370500元(被告四已付28500元),假肢雏修费52年×28500元×8%=118560元,装配假肢食宿费80元/人/天×30天X2人×13次=62400元,装配假肢陪护费180元/人/天×30天X13次=70200元,合计:1135808元(1455508元扣除被告四已付的319700元)。自公告张贴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2月10日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杭州湾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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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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