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江西三华置业有限公司、李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三华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2 |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江西三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3 |
江西三华置业有限公司、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江西三华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4 |
梁俊、梁启、陈芳、梁云、江西三华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
展开
|
- | 合同纠纷 |
- 收起
...
展开
|
- | - | - |
5 |
梁启、陈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合同纠纷 |
申请人-梁云
...
展开
|
- | - | - |
6 |
北京回音广告有限公司与江西三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北京回音广告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7 |
江西三华置业有限公司、韩越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三华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8 |
江西三华置业有限公司与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江西三华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9 |
海恩斯莫里斯(上海)商业有限公司、江西三华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
展开
|
-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海恩斯莫里斯(上海)商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10 |
江西三华置业有限公司与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江西三华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公告送达(2020)赣0302执549号执行通知书李杰 收起
...
展开
|
(2020)赣0302执54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三华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李杰 收起
...
展开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公告李杰: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江西三华置业有限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赣0302执54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内容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廉政监督卡,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执行局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收起
...
展开
|
2020-05-06 |
2 |
(2019)赣0302民初1527号原告江西三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9)赣0302民初152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江西三华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李杰 收起
...
展开
|
李杰(公民身份号码32010419650617081X):本院受理(2019)赣0302民初1527号原告江西三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院在你方户籍登记地址均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赣0302民初1527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如下:限被告李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江西三华置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自2019年5月7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李杰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收起
...
展开
|
2019-11-28 |
3 |
(2019)赣0302民初1527号原告江西三华置业有限公司诉李杰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9)赣0302民初152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江西三华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李杰 收起
...
展开
|
李杰(公民身份号码32010419650617081X):本院受理(2019)赣0302民初1527号原告江西三华置业有限公司诉你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0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利息损失。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因你未在户籍登记地址居住,且联系电话不详,本院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根据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告知书、网络庭审直播和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收起
...
展开
|
2019-08-05 |
4 |
公告送达(2019)赣0302执343号执行通知书韩越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19)赣0302执34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三华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韩越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公告韩越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江西三华置业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赣0302执34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内容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廉政监督卡,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执行局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二0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收起
...
展开
|
2019-02-28 |
5 |
公告送达(2019)赣0302执343号执行通知书韩越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19)赣0302执34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三华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韩越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韩越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江西三华置业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赣0302执34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内容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廉政监督卡,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执行局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二0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收起
...
展开
|
2019-02-27 |
6 |
(2018)赣0302民初227号原告江西三华置业有限公司诉韩越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8)赣0302民初22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三华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韩越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韩越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30132245XC):本院受理(2018)赣0302民初227号原告江西三华置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本院在你方户籍登记地址均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赣0302民初227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韩越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西三华置业有限公司预付款1,725,362.63元,并从2017年2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5%承担上述款项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95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7,956元,由原告负担956元,被告负担27,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收起
...
展开
|
2018-10-15 |
7 |
(2018)赣0302民初227号原告江西三华置业有限公司诉韩越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8)赣0302民初22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三华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韩越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韩越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30132245XC):本院受理(2018)赣0302民初227号原告江西三华置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返还预付货款1,725,362.63元给原告;2、判令被告承担自2016年9月27日起至2018年1月31日止的利息损失294,150.36元;3、判令被告支付从2018年2月1日起至返还原告预付货款之日止年利率12.5%的利息损失。4、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因你未在户籍登记地址居住,且联系电话不详,本院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根据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告知书、网络庭审直播和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收起
...
展开
|
2018-06-26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